悲劇 孝子護母弒父 長期隱忍父施暴
新聞摘要:
人倫悲劇!屏東縣孝子陳振惟長期隱忍暴躁的父親對母親家暴動粗,前晚至昨清晨,父親又辱罵母親「討客兄」,他為保護母親,三度與父口角衝突,並在父親對他拳腳相向後,憤而拿菸灰缸砸父親頭部,再持利剪刺父親左頸動脈致死。警方昨移送時,他的阿嬤下跪哭說:「孫子很孝順,兒子很壞!」求警方幫忙向法官求情。這件弒父案移送屏東檢方複訊後,向地院聲請羈押,昨深夜十一時獲裁三十萬元交保。
律師鄭光婷指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可判無期徒刑或死刑,但法官審酌被告行兇動機時,會考量被告是長期目睹母親遭父親家暴、為維護母親才憤而下手等狀況,可能援引《刑法》「情堪憫恕」理由減刑(蘋果日報2016年07月25日 陳宏銘、游仁汶╱連線報導)。
律師評析:
這起屏東縣的弒父案件反映了家庭暴力帶來的深遠影響和悲劇。陳振惟長期目睹其父親對母親的家暴行為,並因父親的再次攻擊而失控,最終導致憤怒中致父親於死。這種情形揭示了家庭暴力如何可能導致情緒激烈的反應,甚至是致命的後果。
法律上,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行為是極其嚴重的犯罪,根據台灣的法律,可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然而,在這種案件中,法官在裁判時會考量多種因素,包括被告的動機、家庭背景和事件的具體情況。律師鄭光婷指出,陳振惟的行為可能會因其保護母親的意圖和長期承受的心理壓力而被認為具有「情堪憫恕」的因素,這可能成為法官減刑的依據。
此案也凸顯了家庭暴力對個體和家庭的破壞性影響。當家庭成員無法獲得適當的支持和干預時,長期的壓力和焦慮可能會導致極端和不可預見的行為。這樣的事件提醒社會需加強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和干預,提供更多的支持給受害者和目擊者,並教育公眾識別和回應潛在的家庭危機。
這起案件不僅是一起刑事案件,更是一個關於家庭動態、心理健康和社會支持系統的案例研究。社會和法律制度需要合作,以更全面的方式來解決這些深層次的問題。
修正前刑法第272條規定:「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若非有義憤的情形下,否則就祇由法官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責,這裡可以看得出,通常殺害直系尊親,要嘛就是有特殊可憐的因素,要嘛就是罪大惡極,應該予以死刑,有立法政策上,刑法第271條已足以處理,實在不宜僅在直系尊親屬採取法定加重,那殺自己的小孩或亂殺人何以不加重,反而有失情理之平!
現今刑法第272條規定已修正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侵害生命法益外,更違反我國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故其法定刑較第271條殺人罪為重。惟原第一項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之裁量權。司法實務常見之個案,行為人因長期遭受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本條之殺人犯行,其行為固屬法所不許,惟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恐又過於嚴苛。爰參酌第二百五十條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規定,修正第一項之法定刑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使法官得視具體個案事實、犯罪情節及動機等為妥適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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