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新知-悲劇 孝子護母弒父 長期隱忍父施暴

30 Sep, 2016

新聞摘要:

人倫悲劇!屏東縣孝子陳振惟長期隱忍暴躁的父親對母親家暴動粗,前晚至昨清晨,父親又辱罵母親「討客兄」,他為保護母親,三度與父口角衝突,並在父親對他拳腳相向後,憤而拿菸灰缸砸父親頭部,再持利剪刺父親左頸動脈致死。警方昨移送時,他的阿嬤下跪哭說:「孫子很孝順,兒子很壞!」求警方幫忙向法官求情。這件弒父案移送屏東檢方複訊後,向地院聲請羈押,昨深夜十一時獲裁三十萬元交保。

律師鄭光婷指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可判無期徒刑或死刑,但法官審酌被告行兇動機時,會考量被告是長期目睹母親遭父親家暴、為維護母親才憤而下手等狀況,可能援引《刑法》「情堪憫恕」理由減刑(蘋果日報2016年07月25日 陳宏銘、游仁汶╱連線報導)

 

評析:

修正前刑法第272條規定:「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若非有義憤的情形下,否則就祇由法官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責,這裡可以看得出,通常殺害直系尊親,要嘛就是有特殊可憐的因素,要嘛就是罪大惡極,應該予以死刑,有立法政策上,刑法第271條已足以處理,實在不宜僅在直系尊親屬採取法定加重,那殺自己的小孩或亂殺人何以不加重,反而有失情理之平!

 

現今刑法第272條規定已修正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侵害生命法益外,更違反我國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故其法定刑較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為重。惟原第一項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之裁量權。司法實務常見之個案,行為人因長期遭受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本條之殺人犯行,其行為固屬法所不許,惟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恐又過於嚴苛。爰參酌第二百五十條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規定,修正第一項之法定刑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使法官得視具體個案事實、犯罪情節及動機等為妥適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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