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押「孝順父母」 販毒男被駁回

26 Sep, 2016

新聞摘要:

36歲劉姓男子涉嫌販賣安非他命落網,目前收押在桃園看守所,他以要孝順父母、改善家庭經濟等理由,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法官認為劉男的父母都有工作,他平時也未與父母同住,扶養、改善家庭經濟的理由不足採信,劉男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沒有住在戶籍地,多是短期租屋,有相當理由認為他有逃亡之虞,羈押理由並未消滅,駁回他的聲請(自由時報2016-08-03〔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

律師評析:

劉姓男子因涉嫌販賣安非他命被逮捕並收押在桃園看守所。他向法院提出停止羈押的申請,主張需要孝順父母並改善家庭經濟狀況作為理由。然而,法官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劉男的父母均有穩定工作,而且劉男並未與父母同住,故他提出的扶養家庭和改善家庭經濟的理由不具有充分的說服力。

 

法官進一步指出,劉男涉嫌的罪行屬於重罪,其最輕刑罰為7年以上,加上他沒有在戶籍地定居且多次短期租屋,因此有合理的擔憂認為劉男具有潛在逃亡的風險。基於這些考量,法官最終決定駁回劉男的停止羈押申請,認為羈押的理由仍然存在,未有消除的情形。

 

這個案例顯示了在判斷是否釋放涉嫌犯罪者時,法院會嚴格評估所提供的理由及其背景情況,特別是其是否可能逃避法律的追究。這種審慎的法律程序確保了社會的正義和秩序,同時也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公信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一般性羈押的要件包含:被告經過法官訊問以後,法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俗稱虞逃),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俗稱串供或串證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俗稱犯重罪)等情形,如果不把被告押起來,顯然會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且確有羈押被告的必要時,那麼法官才會決定把被告押起來。但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然有前面所說的各項羈押原因,如無羈押必要的話,法官得命被告具保(俗稱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羈押制度在保全被告及證據,再來就是特定具有重覆犯罪的預防再犯目的,而不在於處罰被告,除非我們考慮要廢除刑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否則就算沒唸過法律,看多新聞就知道了!但是現在情況下,新聞記者假裝沒常識,故意製造新聞,而警察常常跟著一起誤導大眾!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刑法第1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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