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視障母簽過戶 逆子敗訴還房

15 Sep, 2016

新聞摘要:

某證券公司段姓營業員,被中度視障、不識字母親控告騙她簽字,一舉將房屋過戶騙走,段男抗辯母親是以130萬元低價售屋給他,新北地院審理時,段男出具以段母名義開立的證券買賣帳戶,稱其中一筆130萬元匯款是買屋款,法官認定雙方確有買賣房屋事實,判段母敗訴。高等法院查出,段男曾向其兄、妹說,只是幫母親「暫時保管」房地,可見段母無售屋打算,且該匯款帳戶內的款項都用於股票交割,足證該帳戶是段男在使用、操作股票買賣,段母應不知、未使用過此帳戶(自由時報2016-08-0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律師評析:

在這個案例中,一位名叫段的證券公司營業員被控告騙取了自己中度視障且不識字母的母親簽字,導致房屋過戶到他的名下。段男辯稱這是一宗房屋買賣,聲稱他以130萬元的低價從母親那裡買下了房屋,並提出以母親名義開設的證券買賣帳戶作為證據,聲稱其中的130萬元匯款就是用於購買房屋的款項。

 

新北地院在初次審理時,根據段男提供的證據,認為雙方之間的確存在房屋買賣的事實,因此判段母敗訴。然而,案件在上訴到高等法院後出現了轉折。高院發現段男之前曾向他的兄弟姐妹表示,他只是暫時幫助母親保管房產,並沒有實際購買的意圖。此外,高院還查明該筆130萬元匯款實際上是用於段男自己的股票交易,且段母可能根本沒有使用過該證券帳戶。

 

這些發現表明,段男可能利用了母親的信任和她的視障以及文盲的狀況,將房產騙過戶到自己名下。高等法院的調查結果揭示了一種潛在的欺詐行為,這種行為利用了親屬關係中的信任和弱勢者的不利條件。這個案件凸顯了司法系統在審理此類敏感案件時需要進行細致的調查和審慎的判斷,以保護那些可能無法為自己辯護的弱勢群體。

 

不肖子終於自食惡果,但是大家可以藉此學到其實法院程序中決勝關鍵在於當事人對於證據及事實的提出與說明,如這個案件,第二審不是比較聰明,而是當事人舉出證人並查明匯款帳戶明細,因此,所謂好律師會幫當事人找出法律及事實。

 

茲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10號民事判決摘要如下:

「…被上訴人並非以買賣釋疑,反再三向兄妹強調「暫時保管」系爭房地,可見被上訴人本身並無買受之意,係為藉保管之名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反制兄妹已獲取之其他權益,則被上訴人為遂其所圖,自無向上訴人說明簽署系爭契約用途之可能。是上訴人主張其遭被上訴人欺騙在系爭契約上簽名等語,自屬可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起初為保全系爭房地,將權狀交由被上訴人保管,但並無以低價出售予被上訴人之意。被上訴人卻欺瞞視力不佳之上訴人簽署系爭契約,再製造假資金流向,偽以買賣原因,於97年10月16日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至其名下,其施用詐欺之不法行為,侵奪上訴人對系爭房地所有權。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回復原狀,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

瀏覽次數:178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