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問題-猶豫期是什麼回事?

23 Jan, 2019

律師回答:

網購消費者福音,就是網購七天內無條件退貨的規定,這個期間又稱為「猶豫期」或「賞味期」、「鑑賞期」,這規定當然不是企業者的恩惠,而是源自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依該法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因此,縱使部分網購業者為了規避這個規定,而自行在網站或商品上加註,如「商品有瑕疵時方可換貨,但不退貨,您下單購買即表示接受」甚或「商品開封即不准退貨」之類的話語,都會因為違反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被認為無效。但法律規定的這七天並不是讓消費者收到網購商品後拼命試用或試吃,而是因為網路交易的特性讓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像在一般實體店家一樣去觸摸或親眼審視,以便獲得足夠的商品資訊,所以讓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有一段時間好好審視檢查商品,因此這七天不應稱之為「賞味期」、「鑑賞期」,而是一種猶豫期的概念。

 

即便如此,還是因為網路交易種類日益複雜,某些商品或服務的提供因本身的特性,如果適用七天猶豫期,反而不利於市場競爭(例如生鮮商品因某些消費者濫用七天猶豫期導致成本上升,最後仍轉嫁給消費者),因此消費者保護法除增列但書「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行政院依據這個但書,作成《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當業者已盡告知消費者義務時,,下列的網購商品或服務就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七天猶豫期: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另外要提醒的是,縱使不適用消保法七天猶豫期的規定,但因為仍屬商品或服務買賣,身為企業主還是有提供無瑕疵商品或服務的義務,仍然有民法關於瑕疵擔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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