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問題-法扶律師品質好嗎?

25 Jan, 2019

律師回答:

我們知道法扶幫符合資格民眾出錢打官司及進行其他法律服務。而依法律扶助法第4條規定可知,關於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各類民事、家事、刑事、行政事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之服務)調解、和解之代理。法律文件撰擬(書狀、律師函等)。法律諮詢(電話、現場面談、視訊方式)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均屬於法扶的服務範疇。

 

法務服務許多層次必須仰賴協助律師的協力,否則無法完成目的,法扶為管制律師服務品質,依法律扶助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關於「扶助律師之評鑑」、「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間爭議之調解」屬於法扶的重點工作項目。評鑑確實可以解決律師服務內容,但評鑑內容多半是形式偏重於實質內容,如有提出書狀、有閱卷或準時開庭,而服務過程是否有發揮律師最佳的心力,實難以評鑑,但最少可以讓律師不求有功但求無過,遵守一般律師執業標準進行案件處理。

 

又因符合當事人期待的扶助律師,無法獲得回報,而超過法扶所定注意義務,端視律師個人意願,畢竟法扶給予律師酬金較市價低,金錢之動機難以作為律師主動協助當事人處理法扶沒有要求事情,況且,執行過程完全受到法扶控制,案件處理完全取決法扶覺得案件要如何處理,法扶重視是狀件、開庭、閱卷及結案速度,至判決結果從不是法扶重點,而法扶努力建立評鑑機制,但效果如何,見人見智。

 

實際上,符合資力等規定的受扶助人找法扶做辯護,不用負擔律師費,但法扶要付給律師通常新台幣3萬元以下金額,因此,願意接法扶案件的律師以前通常是願意作公益的人,以我們來說,如果是刑事案件,一般刑案通常是8至10萬元,我們將法扶刑事案件當作公益案件辦理,體現我們對於刑事正義有協助義務。民事案件,我們關於債務清理案件,我們至少辦理1000件,雖然報酬約2萬元以下,基於債務人需要協助回歸社會,所以也是當作公益案件來收。

 

此外,就是勞工的勞資案件,主要是因為勞動部委託法扶辦理案件,雖某種程度來說,法扶的確有部分的案件跟我們市場有重疊,我們認為這個是一個互補關係,畢竟以我們原則來看,我們不喜歡讓當事人賠錢打官司,尤其是勞工多半經濟上較為窘迫,尤其,當事人如果請求金額少,不利用勞動部專案而要自費,反而不好!金額較大的重要案件建議勞工可以花一下錢,並選擇以勞工局補助,更可以達成目標!

 

現在律師市場廝殺激烈,律師增額錄取將使整體律師供給增加,法扶每年律師加入,所以有經驗律師變得更少,試想一年的案件固定的,律師增加後每個律師辦案數目變得更少,其實有經驗律師反而會開始選擇辦理自己案件,法扶服務的律師,有的人是來做公益、有的則是傳承經驗,也有人是想多一個接案的管道,練習處理案件,其實都不意外,法扶也是為了這個,增加許多控制,如狀件、閱卷或開庭都要律師親自辦理並回報,增加律師行政作業成本,是否有效提高辦案品質,這個我們無法判斷。因此,造成有些律師,反而會減少接法扶案件,律師這一行是靠經驗及專業,價格再低,程度不好,當事人也不會隨便付費,既然有一般案件可以接,除非有使命感,否則法扶案件變得應該少接,應該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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