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問題-如何提出刑事告訴?

01 Feb, 2019

律師回答:

告訴是刑事訴訟發動條件之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同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謂告訴,就是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就其被害事實,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出申告的意思,一般來說,通常為私益或具體被害人的犯罪有權受理機關指的就是檢察署、警察局、調查局等,一般檢察署以狀為之,可以多準備一份狀由檢察署蓋章以證明教文,亦可在檢察首或警察局、調查局作筆錄亦可完成告訴之要件。除非被害人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有獨立告訴權,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提出告訴(同法第233條)。相較於此,所謂告發雖為發動偵查條件,就是非直接被害人就他人受害事實,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出要求依法追究的意思,通常為國家或社會法益之犯罪,因無直接被害人,故任何人皆得提出告發。換言之,「告訴」就是使檢察官「偵查」案子,這個程序叫作「偵查程序」原因。

 

要特別注意的是,有的罪名是告訴乃論之罪,有的罪名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稱為公訴罪)。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那就只有直接被害人才能提出告訴,沒有告發的問題,畢竟告訴乃論之罪,顧名思義,即被害人親自提告始得訴究之犯罪,實務上通常以過失傷害、妨害名譽、著作權、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秘密等犯罪為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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