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詐欺罪的兩三事!
問題摘要:
幫助詐欺罪是現代刑事實務中最常見的高風險犯罪之一,即使未親自騙人,只要提供帳戶、金融卡或證件,並對其可能被用於詐騙有所預見,即可能成立幫助犯。實務多認定提供帳戶予不明人士屬未必故意,須負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是否認罪或抗辯,應視證據結構審慎評估,及早處理仍有爭取不起訴或緩刑空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近年刑事實務中,「幫助詐欺罪」已成為最常見、卻也最容易讓一般民眾誤踩紅線的犯罪類型之一,許多被告本身並非詐騙集團成員,也未曾直接對被害人施用詐術,卻因一時疏忽、輕信他人或貪圖便利,而將自己置於刑事追訴的風險之中,最終被認定成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除須負擔刑事責任外,亦須與正犯連帶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後果遠比一般人想像嚴重。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即成立詐欺取財罪,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其刑得減輕之,然而所謂「得減輕」,並非當然免責,僅係量刑層次之裁量,於構成要件該當時,仍屬犯罪行為,且在法律評價上仍被視為犯罪參與者。
實務上常見的誤解在於,多數人誤以為只有「親自騙人」才會構成詐欺罪,卻忽略了幫助行為本身即可能成罪,只要該行為對於正犯詐欺取財具有助力,且行為人對此具有幫助之故意,即足以成立幫助詐欺罪,而所謂故意,並不限於明知必然發生犯罪結果,亦包含「未必故意」,亦即行為人對於帳戶、證件、金融工具可能被用於詐騙一事,縱非確信,但已有預見其發生可能性,且仍然容任其發生,實務上即多認定成立。
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對此見解相當穩定,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刑事判決即明確指出,被告單純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雖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用詐術之正犯行為,然其行為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仍應依刑法第30條、第339條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顯示「提供帳戶」本身即可能構成幫助行為。實務觀察下,最常見淪為詐欺幫助犯的類型,大致可歸納為三大類。
第一類係誤信民間貸款代辦、資金周轉或快速核貸廣告,而依對方要求提供銀行帳號、提款卡、身分證件等資料,原本目的在於辦理借款或財務協助,卻遭詐欺集團轉作人頭帳戶使用,供被害人匯入詐騙款項,此類案件中,行為人是否成立幫助詐欺,關鍵在於能否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其主觀上確係為辦理貸款之正當目的,且客觀上確有與貸款相關之聯絡紀錄、對話內容、文件往來或合理流程,若僅空泛主張「以為是貸款公司」,卻無法說明公司名稱、聯絡人、實體地址或合理借款流程,法院多半仍會認定行為人對帳戶被不法使用具有未必故意。
第二類係金融卡或帳戶資料遺失,尚未及時掛失即遭詐欺集團盜用,進而成為被害人匯款管道,此類案件雖在主觀上較難認定行為人有幫助詐欺之故意,但實務上對於「是否立即掛失」、「密碼設定是否明顯過於簡單」、「是否將密碼與金融卡一併放置」等細節高度重視,若行為人未能即時採取防範措施,法院仍可能認為其具有重大過失,甚至進一步推認其對犯罪結果之容任態度,而認定成立未必故意,因此辯護難度往往高於一般想像
。第三類亦為目前最常見之類型,即誤信所謂高報酬、免勞力之徵才廣告,常見名目如國際博弈資金匯兌、電商金流協助、海外投資帳務處理等,詐欺集團多透過通訊軟體招攬,要求求職者寄送帳戶資料、提款卡及證件,甚至直接指定便利商店交付,行為人未實際面試、未見公司實體、未提供任何勞務,即可獲得顯不相當之報酬,此等情形在法院眼中,幾乎必然被認定為違反一般生活經驗與常理,縱使行為人辯稱「真的不知道會被用來詐騙」,法院仍多認為其至少已預見高度不法風險,卻仍提供帳戶,因而成立幫助詐欺之未必故意。值得注意的是,成立幫助詐欺罪後,行為人除須負刑事責任外,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仍須與正犯對被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且刑事判決確定後,往往亦會留下前科紀錄,對於就業、貸款及社會信用造成長期影響。
我們必須承認帳戶提供給別人使用,不管有什麼理由,就是跟犯罪又靠近一點,畢竟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開戶,有什麼要借帳戶,尤其,跟不熟識的人借帳戶,但是不管如何宣傳,總是,許多本身並非詐騙集團的人,還是把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便遭到檢察官的追訴,後果很可能是要入獄服刑、無法易科罰金的。所以除非十足把握,否則不宜否認犯罪。如果遇到這種情形,是否要認罪,還是尋求專業的律師代為辯護,可以先捫心自問:
一、為什麼借帳戶?
這個問題就是你有借帳戶的正當理由嗎?法院對於借帳戶給不認識的人構成「幫助詐欺」見解,非常穩定,提供戶頭者,即使很多是真的不知道帳戶會被詐騙集團拿去利用,因此,他們心理上會以為自己是無辜,甚至會宣稱自己無罪,但其實為什麼要提供帳戶,自己可以交代過去,到底什麼情況下需要提供帳戶給別人。法院對於被告沒有好理由這類情況,即是推認當事人對於犯罪具有未必故意,尤其帳戶內沒有半塊是自己的錢,因此,民眾若對此沒有研究而胡亂答辯,就可能導致不好的結果。此時準備好充足的線索,並且與專業人士討論過後,再選擇採無罪答辯為宜。
二、我有阻止犯罪嗎?
你不小心借出帳戶,你有試圖去預防犯罪發生,還是直到通知後再處理。如果提供人頭帳戶,要抗辯自己是無辜,最重要就是我們及時阻止錢匯出,所以一旦帳戶借出去,發現不對,就是要通知銀行後報警。這點可以說服檢察官不起訴以外,但實務上還有更多的重點需要注意,當事人對此不可不慎!
沒有辦法解釋,其實承認犯罪也是一種好方式,畢竟至少有重大過失導致犯罪發生,也不算是完全清白,而幫助詐欺罪有機會爭取緩刑,只要一段時間沒有再犯罪就可以免除刑罰,但還是會留下前科)。比較常見的審酌因素包含是否有前科、是否已經賠償被害人等等,方式也有很多種,建議諮詢專業人士,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刑度,或是緩刑的機會。最好的處理辦法,就是在收到警局、地檢署通知的當下就要尋求專業人士、專業單位的協助,如果在案件還沒進到法院,而僅是檢察官偵辦中時就盡早處理,其實有機會可以爭取所謂的「不起訴」,如此便可以不須上法院,也不會留下前科紀錄,但必須要在檢察官起訴前進行,才有機會。
至於是否一律應否認犯罪,實務上並無標準答案,而須視個案證據結構與實際情形判斷,若行為人確有合理正當理由提供帳戶,且能提出具體可供查證之證據,例如完整對話紀錄、交易文件、對方身分資料,甚至能協助司法機關追查實際詐欺者,則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反之,若客觀事證明確,帳戶確係提供予不明人士使用,且行為人無法合理交代提供原因,實務上往往建議審慎評估是否採取認罪策略,透過坦承犯行、表達悔意、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爭取被害人諒解,以換取較輕之刑度甚至緩刑機會。
法院在量刑時,通常會綜合考量是否初犯、有無前科、涉案帳戶數量、被害人數、金額大小、是否實際分得不法利益、是否事後主動報警或協助阻止犯罪,以及是否完成賠償等因素,若能在偵查階段即積極處理,甚至有機會於檢察官階段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案件進入法院審理。
整體而言,幫助詐欺罪之所以成為高風險犯罪,並非因其構成要件特別複雜,而是因為一般人對於「帳戶、證件、金融工具」的法律風險認知不足,誤以為只是借用、幫忙或圖個方便,卻忽略在現代詐欺犯罪結構中,這些工具正是犯罪不可或缺的核心環節,法律亦因此對提供行為採取高度警戒與嚴格評價,對一般民眾而言,最根本的自保之道,仍在於切勿將任何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證件交付他人使用,尤其是對不熟識或無法確認真實身分者,一旦涉及,便極可能與犯罪僅有一步之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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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刑法第30條=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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