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案件,律師能為您作什麼?
問題摘要:
當職業災害發生後,面對可能的爭議和雇主的賠償責任,勞工確實需要迅速採取行動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律師在這個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他們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來幫助勞工應對職災後的各種情況。律師可以解釋勞工在職業災害發生後的法律權利和可能的法律途徑,包括如何申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的賠償程序,以及如果雇主有過失,可能面臨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律師回答:
職災是採「無過失主義」,無論是否為雇主過失,雇主都要負起賠償、照顧員工的責任,賦予雇主的責任相對較重。但雇主如有過失須負起刑事跟民事上的責任,時常會出現「雙方僱傭關係不存在」、「雙方對受傷過程有爭議」或「職災原因是勞工的疏失」等問題,往往勞工手上現有的資料本就稀少,在發生事故總是在職場之中,無法證明事實為何;所以在職災發生後,此時律師能為您作什麼呢?
我們對於職業災害案件處理,主要提供評估職業災害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事故發生的原因、勞工的傷害程度、以及雇主的責任等,以判斷勞工或其家屬可以主張的賠償範圍和數額。
我們能幫您正確解釋及適用法令,為您爭取權益
職業災害的認定
按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後段:「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項:「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可知勞動基準法上職業災害概念,似可援引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93號判決意旨可稽,是工人如在就業場所中因執行業務所受有之傷害,即係在雇主指示履行契約之場所,因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致生死亡傷殘者,均屬勞動基準法規範之「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的補償
根據勞動基準法,雇主須為因職業災害而受傷、殘廢、患病或死亡的勞工提供補償。這包括支付必需的醫療費用和在勞工無法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予補償。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第61條第1項:「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勞工受有職業災害,在不能從事「原有」工作之醫療期間,依法得請求雇主按月支付原領工資數額補償,而原領工資數額之計算,以受害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為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參照),
另職業災害所支出之必需醫療費用(諸如:掛號醫藥費、住院費),雇主亦需全額負擔,因此我們能注意相關法規細節,並協助您整理相關單據。律師會幫助勞工準備和提交索賠所需的各種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勞工保險申請、職業災害報告以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相關文件。
勞工若因此得受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與醫療給付,雇主得就上開勞保給付數額主張抵充之,避免有勞工雙重得利之情事。針對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補償,於勞工與有過失時,雇主可否主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用?
實務間素有爭議,惟經最高法院89年4月25日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取否定說,即認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非損害賠償,應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用。故雇主自無權再以本件職業災害事件係因勞工過失所造成,而有主張過失相抵拒絕負責之餘地,但是侵權行為責任則有與有過失責任之適用。我們能注意相關法規細節,減少雇主之不必要負擔。
我們協助您預估及請求損害賠償
若職業災害之發生係可歸責於雇主,如雇主疏未對勞工施以必要安全教育訓練,如無明確告知並標示對於銑床機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不得使用手套,雇主顯屬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而有過失。我們會查明職業安全規則,以協助案件偵辦。
在許多情況下,職業災害的補償可以通過談判或調解來解決。律師會代表勞工與雇主或保險公司進行談判,爭取獲得最佳的補償條件。如果無法通過談判或調解達成滿意的補償協議,律師可以在法院代表勞工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程序爭取勞工的權益。
勞工除上開職業災害補償請求外,亦得主張:(一)民事部分:勞工得依民法第193條規定,要求雇主對於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與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諸如:醫療過程往返計程車費、診斷證明書、看護費、營養品)為賠償,且勞工身體權受到有過失之雇主不法侵害,縱非財產上之損害,雇主仍須負擔精神上痛苦之慰撫金賠償責任。(二)刑事部分: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提出告訴,記得應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我們能協助勞工得依此規定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業務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而雇主亦能請律師協助釐清應負責之人,而非由負責人承擔責任。
我們協助您解決訴訟期間困境
勞工因職業災害顯然無法從事原有工作,自無繼續提供勞務之義務,建議勞工可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俾免遭雇主以曠職為由解雇,上開公傷病假並無期間限制(內政部75年6月30日台(75)內勞字第四一九四四七號函釋參照)。請假期間勞工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病事故傷病給付,得受領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數額,剩下不足部分再依法向雇主請求補償。如雇主不依法履行給付義務,勞工得向所屬縣市勞工局申訴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而有訴訟必要,各縣市均訂有「勞工職業災害訴訟補助實施辦法」,亦得依此向所屬縣市勞工局申請訴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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