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問題-書狀在訴訟中很重要嗎?
律師回答:
大家可以經常在電影、電視劇中,看到英美法院中,律師在法庭上滔滔雄辯的論述,搭配豐富的肢體語言,收服陪審團。但在台灣的法庭裡,還看不到陪審團。大多時候法官在開庭前,都已看過雙方出具的書狀。所以開庭的過程,常常比較像在補充說明書狀內容,不需勞駕雙方上演一場慷慨激昂的演說。
換句話說,很多時候比較像是在打「書面戰」,程序比較像研討會,而非面對面的口水戰。所以書狀寫的好不好,對訴訟的影響其實非常大。很多人可能認為,自己作文寫的不錯,國文造詣也不差,加上自身豐富的社會歷練,只要法官明理,應該可以感動、說服法官吧!但實際上是行不通的。
法官作裁判時必須依據法律,更須根據事證加以裁判,而非僅靠個人情感。法官如果僅憑個人情感,天知道法官今天心情如何。況且法官裁判如有違法,將可能遭上級審法院廢棄。正因如此,在訴訟中的攻防,應首重「法律」,再視情形以「理」、「情」作補充。所以如何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事證,其實是法官關心的重點。
而法律的運用與解釋,有一套嚴謹的方法,即所謂「法學方法論」。在解讀法律規定時,必須考量很多事情,包括立法歷程、立法目的、法律體系以及和憲法之間的關係等等。而非單純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說文解字。而更重要是尋用正確的法律,並輔助具有權威性的實務見解,方是法官審判所重視的法律論據。
法律系學生、教授多年學習、研究的,就是這些解釋、適用法律的技術,而不是成天背法條。,所以,別再叫法律系的同學背幾個法條來聽聽了。所以在打訴訟、撰寫書狀,並非僅靠國文造詣、社會歷練,一股腦地把自身冤屈、雙方過往恩怨情仇全寫上去,複製貼上幾條看似相關的法律規定,就可以勝訴的。而是要適用妥善的法條,並涵攝入案件重要事實。
當事人應書狀中清楚的表明法律依據,引用判決、判例加強自身論述,說明與法律要件相關的事實,提出足以佐證事實的證據。否則,不僅容易讓訴訟延宕,更提高敗訴風險。敗訴後,也只能毫無頭緒的怨嘆「司法不公」、「法官都是恐龍」。
至於,不少人會問訴狀有沒有範例可以抄寫呢?司法院雖然有提供一系列書狀範本。但細看這些範本,不是說沒有價值,僅能讓大家了解書狀格式或架構,大概長什麼樣子,但是多半是程序性質狀件,而實質的狀件可以參照多半是訴之聲明應如何撰寫及事實、法律概要,關於法律攻防、論述等最重要的實質內容,大多是空白的。
畢竟打訴訟並不像在行政機關申辦事務,可用制式表格改改名字、地址,提出固定清單要求的資料,就能保證成功。訴訟是動態的,是有一位對手會站在反方,不斷依據你的論述,變換各種方式施加阻礙與攻擊,且有力的法律論述需靠多年訓練養成。實在很難製作一種範例,讓一般人參考後就撰寫出一份好書狀。當然一些簡易、小額或制式化的狀況,這些範例仍有一定參考價值。但如果碰上嚴重影響自身權益的訴訟,撰寫訴狀前,務必要花時間徹底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或乾脆直接委託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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