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問題-有證據我還找律師幹嘛?

01 Jan, 2012

律師回答:

「有證據我還找律師幹嘛?」。這應該有很大誤會。所以法律事務是講求證明,需要有在法院上可以呈現事實之人證、物證或書證,而沒有辦法呈現在法院中的事實,應該推定為虛偽不實,對於主張者採取不利益之認定,這個原則,不是不相信當事人,而是為了保障更多的人,試想任何人都可以沒有事證到處指控別人欠錢不還,這是多可怕的事。尤其,台灣是個沒有誠信的社會。連自己白紙黑字簽過的文件,都可以忘了,甚至曲解,所以,在重要法律交易過程中,當事人處處留下證據,這是為了事後避免不必要的爭執,可以說是最重要的法律常識!

 

例如,家中長輩去世後,兄弟表示要辦不動產繼承登記,要你提供印鑑及印鑑證明,對於這種重要東西,相信很多人想都不想去交出去了,結果事後遺產全部在兄弟手上,要告也很麻煩 但是事前把授權範圍寫清楚,事實不是就解決了,畢竟,大多數人嘴巴上講過講好的東西,以後發生爭執,都不會承認,也不會算數,法院上舉證不了的事實,原則上就會被視為不存在。所以,任何事情的處理,都要有「事先蒐集證據避免日後糾紛」的觀念,要嘛白紙黑字寫下來,要嘛錄音,絕對不會有錄音可不可以當證據的問榮,當然是先錄再說,各種通訊軟體的訊息內容要備份,其實事前小心就是處理法律問題的關鍵。

 

因此,律師的功能是和當事人討論如何盡可能提出有利自己的證明,並如何法院中呈現證據內容,並將證據內容適當整理而給法官一個整體印象,當然不是沒有的證據幫你製造偽證,所以在法律爭執前,就可以請教律師,尤其越重要的交易前,問清楚我要如何搜集及保全證據,以免事後無法搜證,導致有理反而說不清,當然也有不肖的律師教唆偽證,但是這種執業手段非常不可取,對於律師執業生涯也是極大風險,遊走法律邊緣,總是不長久的!其實所有專業律師用心研究案情,盡力找出可以補強的舉證方向,用心及具有邏輯方式說服法院,才是讓案件能圓滿解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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