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可以任意不履行嗎?
問題摘要:
生前贈與確實是一種有效的法律工具,能夠幫助財產擁有者在生前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財產管理和分配,避免繼承後可能發生的糾紛。為保障了贈與人的權利,同時也為撤銷贈與設置了特定的條件和程序,除了民法上撤銷外,一定要再約定負擔。換言之,在進行生前贈與時,確保負擔的約定和法律程序的合法性非常重要,這樣可以有效地達成財產管理和分配的目的,同時減少潛在的法律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相信每個人都會希望,就算某天自己不在了,這些財產還是可以照顧到自己想要照顧的人,更不希望看到百年後,子女還為了這些錢反目成仇、對簿公堂。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將部分財產預先送給繼承人。不過,生前贈與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需要特別留意的事項。一般人對於自己喜愛或關係親密的人,除了禮節上的餽贈外,有時也會贈送貴重的物品,但事後雙方如果因故鬧的不愉快時,送的人就會想到要把送出去的東西要回來,而依照法律規定,東西送人後若無特殊原因,則是不能隨意向對方要回的。
生前贈與功能與意義
首先,我國民法債編對於「贈與」設有專節,所以贈與是民法中明文的有名契約之一。所謂「贈與」就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同意接受的契約,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對於無償給與、接受財產的意思表示一致,便會成立贈與契約。(民法第406條)。
被繼承人在世時,可以透過贈與契約,直接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生前贈與的優點是完全不受親屬關係限制,且確保受贈人如實取得財產,不會事後因繼承糾紛遭到侵奪。
生前贈與特別適用於下列情況:
有重要的財產必須交付給特定人
希望避免身後糾紛
希望分配財產給無親屬關係之人
不介意受贈人於自己在世期間就先取得財產
法定贈與的撤銷
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1.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2.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民法第406條、第408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贈與係契約之一種,一經合法成立,即生效力,當事人均應受其拘束,除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外,贈與契約並不因贈與人事後反悔而當然無效或不存在;是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之贈與人撤銷權,係基於法定原因而為之,與同法第408條第1項贈與人於贈與物未交付前,得任意撤銷其贈與之規定,迥不相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54號、87年度台上字第886號判決意旨參照)。
根據民法第408條和第416條,贈與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撤銷贈與:
未移轉權利:
如果贈與物的權利尚未移轉,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全體或部分未移轉的部分)。
違法行為:
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並且該行為依刑法受到處罰,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不履行扶養義務:
如果受贈人有扶養義務而未履行,贈與人也可撤銷贈與。
這些撤銷權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護贈與人免受不公正對待或濫用贈與意圖的風險。
然而,因為贈與是一種無償契約,所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移轉以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撤銷贈與的。如果其中一部分已移轉,也可以就未移轉的部分來撤銷。這
裡所說的權利移轉,在動產贈與則是指交付,在不動產贈與則是指移轉權利登記而言。至於贈與物權利移轉後,除非有下述的忘恩背義等原因,否則是不能任意撤銷的。
還要注意的是,若是經過公證的贈與,或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如對於未認領的未婚生子女贈與生活費等),縱然贈與物的權利還未移轉,贈與人也是不能任意撤銷的。
(民法第408條但書)。
意定贈與撤銷
贈與如附有負擔時,如約定子女孝養, 而贈與人已為給付,但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當然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 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最高法院32 年上字第 2575 號判例)
總之,生前贈與是一種有力的法律工具,但是一定要約定負擔,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贈與合於自己的意思,可以幫助財產擁有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財產管理和分配。通過妥善的法律規劃和合法的程序,贈與人可以在生前確保其財產的正當和有效分配,同時減少可能的繼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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