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問題-線上購買任何商品或服務都有猶豫期嗎?

02 Feb, 2019

律師回答:

鑑於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即修法後之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因事前無法接觸商品或服務,因此,消保法規定不論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均有猶豫期的適用,換言之,消費者得在期間內任意解除契約,但在實務上造成許多爭議。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增訂了例外規定,使行政院能夠訂定例外不受7天鑑賞期保護的交易商品或服務。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例如蔬果、餐盒等食物類);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客製化訂製服裝);三、報紙、期刊或雜誌(例如商業周刊);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例如DVD);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例如電子書或App);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例如刮鬍刀或衛生棉);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等,均不適用7天鑑賞期。該準則第3條進一步規定:「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7條第1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換言之,主管機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所制定的各類型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中,如有關於解除契約的特別規定者,將優先於消保法第19條7天鑑賞期規定,例如於例外準則第3條立法理由中所提到的線上遊戲、藝文表演票券、觀光旅館業等,均已另有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換言之,即有可能會排除7天鑑賞期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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