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要繳納多少裁判費?

31 Dec, 2010

律師回答:

我國民事訴訟採取「有償主義」(釋字第225號解釋意旨參照),故原告起訴,應向法院預納裁判費,有關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27之規定,而此項費用之預納則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果原告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原告補繳,若原告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時,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

 

不過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性質上係屬預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是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一般我們在計算裁判費用的時候,一審會用1%,二、三審1.5%概估。對於常常打官司的人來說(謎之聲:除了律師之外,誰一天到晚打官司呢?)這樣計算起來(一審1%,上訴審1.5%)簡便又容易.。

 

民事訴訟不但以繳納定額裁判費作為起訴(上訴)要件,如未事先繳納、經法院裁定命限期補繳仍未補正者,法院將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上訴);同時伴隨審判過程可能衍生各類費用(如:土地測量、專業鑑定、證人日旅費等),尤其鑑定費用,如漏水或房價減損,對於當事人更是重大負擔,法院最後也會在判決主文依職權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憑為日後分擔計算基礎。甚至,到了強制執行階段,雖是由執行債務人負擔必要費用,執行債權人卻同樣必須先向法院繳納執行費,才能開始強制執行程序,日後再併同執行債權自執行所得款項收取。換言之,當債權人尋求訴訟(執行)程序滿足自身權利,免不了要墊支些許費用,民事訴訟(執行)程序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最後也將由某一方來負擔。
 

當事人進行訴訟所必要的費用,原則上都必須預先繳納,但當事人若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時,勢必無法利用法院主張其權益,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有訴訟救助的制度,就是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但非顯無勝訴之望的當事人,於法定的範圍內,暫緩繳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是否屬於「無資力」之狀況,則是由法官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個案中去認定。雖然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但在案件判決確定或不經裁判而終結後,法院會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裁判費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27之規定來計算,徵收標準原則上為(司法院網站有公式可以計算):

 

一、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7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數66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3000元。不過若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三、 反訴:與本訴訴訟標的相同者,則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
 

四、 訴之變更或追加:若有訴之變更追加情形,則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2項)
 

五、 上訴第二審或第三審:​按第一審應徵額,加徵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 條之16)
 

六、 再審:依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七、 抗告: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裁判費是由敗訴當事人負擔。原告于起訴時繳納的裁判費,是先預納,案件終結後,當敗訴是他造當事人時,可聲請法院確定其費用額,而向他造請求償還。訴訟費用及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如鑑定費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原告全部勝訴則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告要回全部,如果原告部分請求勝訴則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命原告全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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