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面對民事訴訟應有認知是什麼?
律師回答:
對於一般人而言,最常會碰到需要上法院的,如車禍肇事、不動產相關糾紛、職場勞資問題、家事糾紛、繼承、消費商品服務爭議等等,無一不涉及到民事法律關係,皆屬民事訴訟案件。因此,每個人都有需要利用民事訴訟之時,無論過程中是自行或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對於民事訴訟相當認知,以作好心理準備,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畢竟訴訟過程本身充滿變數,即使自己有道理,需要認真的律師、公平翔實鑑定人、認真負責的法官,最後官司勝訴,因受限我國法制上存有種種陃習,如精神上損害賠償偏低、沒有懲罰性損害賠償,所以可能得不償失,最後也需要被告名下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才有實現可能。沒有事前想一想,還是不要輕言訴訟。
其一,民事訴訟是有償原則,原告必須預先墊繳一筆裁判費,依請求金額之1.1%~1.65%計算不等,預繳的成本對原告可能造成負擔。目前雖然法律制度上有一些減免、暫免繳訴訟費用的制度,但除如勞工案件,其他還是應該由當事人先行繳納,等到訴訟結果後,若能得勝訴才能對於對方執行獲得訴訟費用償還。
其二,原告起訴前通常難以查詢對方公司或個人的財產資力,影響打官司實益的評估,除非作假扣押,否則不能事前去查詢對力的資力,如果對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即官司打贏了也只是「璧紙一張」。目前雖然有「假扣押制度」可供原告在起訴前先利用,但現行假扣押聲請仍必須初步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之虞,不乏法院動輒以原告(聲請人)無法釋明對方(相對人)有脫產之虞為由,駁回假扣押聲請,間接阻礙原告評估訴訟的實益性。即使打贏民事官司,原告(債權人)仍需自行查報被告(債務人)的財產。若無財產,還是很難執行。
其三,被告如果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僅就其投資額或股份負責任,而公司與公司負責人、股東在法律上是不同的責任主體,常有人以為告贏公司可以執行公司負責人名下的財產,但其實對於負責人個人執行,僅有在該負責人有侵權行為,有公司法第23條或民法第28條規定。
其四,原告在起訴前難以自行蒐集到證據,除有在糾紛前已經開始利用當事人尚有交談中,已進行私下錄音或錄影,「錄音可以當證據嗎?」在法律上,只要是對話參與者就可以錄音,而且錄音蒐證當然是先錄,是否拿出來使用、如何使用後續討論。專業鑑定單位多半只接受法院委託鑑定,除了車禍關於肇事責任及身心障礙,因有政府機關設置機制所以可以利用機制,其他民間機構如漏水或其他房屋瑕疵亦須找適當的協會始得鑑定。而男女關係,徵信行業無法信任,索價離譜、詐騙客戶、回頭勒索的情況屢見不鮮。
其五、民事訴訟具高度專業及技術性,但委任律師者,其實不常見,因為在台灣原則上委任律師費用必須自己負擔,除了民事第三審訴訟的律師費,無法向對方求償,但第三審律師費也不是全額求償。然而,更大的問題在於:民眾對於如何找到適合自己的專業律師,目前尚未有合理資訊揭露機制,不能排除有些律師收律師費胡亂辦案的各種情況,民眾對律師業百般懷疑、高度不信任,或是「劣幣驅逐良幣」,因此,一般人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律師始終是個難解的問題。
其六,訴訟過程中,如果需要專業鑑定協助,尤其在房地產糾紛,鑑定費用通常相當鉅大。至於,費用負擔,如同訴訟費用,原告要預繳給鑑定機關,最後再依訴訟結果由法院判定。值得注意的是,不是繳了鑑定費用就一定可以透過鑑定找到真相,除鑑定機關、鑑定人的「公正獨立性」,始終也是個大問題,畢竟各種人脈網絡,錯綜複雜,造成『鑑定意見』恣意偏頗、推論離譜、語焉不詳的情況比比皆是,這時候對於訴訟結果可預見性亦有破壞性的因素。
其七,審判時間可能曠日費時,審判品質取決法官辦案認真程度及對於個案的看法,畢竟案件越來越專業複雜,司法機關目前確實陷於過勞狀況,已嚴重危及審判品質。因為工作量過重,對於審判者來說,原告似乎永遠都是「找麻煩的」,因為沒有原告提出訴訟,審判者就沒有工作量,尤其民事訴訟法容許法官選擇性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不必對於原告或被告主張或請求一一加以論述,因此更流於武斷,倘若上訴審未能改正下級審的缺失,則民事訴訟難以讓人相信!
其八,台灣法律欠缺一般性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求償金額幾乎會遭法院多少扣減。有些人誤會上法院打官司可以什麼都要對方賠。目前僅有在消費保護法、專利法及其他少數法律中,存有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實際上運用情形是非常少見,會判賠的金額也是明顯偏低。在我國,打民事官司要有個基本觀念,法院只能減少損失,不能完全填補損失,抱持著必須全額受償的期待,往往會有很大失望,即使為訴訟花費自己時間、精神甚或機票錢亦不得請求對方賠償,而精神上損害,如果不是在身體、健康、名譽、信用等等人格權受侵害的情況,只是一般財產關係的爭議,無法請求精神賠償。至於,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金額亦係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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