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問題-不知道對方完整姓名及國民身份證字號,現在要告這個人怎麼辦?
律師回答:
我們生活中不免和別人簽訂一些簡單的契約,譬如租賃契約、合夥契約、聘僱契約.或是一些簡單的協議。簽約的時候,簽名或蓋章都有效,但是當有一方違約的時候,可能就會進行一些催告、寄存證信函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序,這時候就得需要對方的一些資料像是戶籍地址或是身份證字號,尤其是起訴後,法院通常會請你去查對方的戶籍謄本,如果你只知道對方的姓名,生日、地址、身份證字號都不知道,還找不到對方,找到了對方恐怕也不會告訴你,那麼文件的送達、當事人的特定及法院的管轄都會是問題,因此,當你有機會跟別人發生一些法律關係的時候,要記得請對方拿出身份證,記下對方的身份證字號,以防有一天真的發生糾紛時,造成訴訟程序上的一些麻煩,多一個動作,多預防一個萬一。
但如果不幸不知道對方的身份查起來非常麻煩,實務上通常見到,僅有對方手機電話及外號,姑且不論手機是否為該人所有,惟除非經過司法或警政等有權機關才有可能向電信業者查詢(其他非法方式就不討論了),因此,依據《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所需者。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 (構) 為緊急救助所需者。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查詢者,應敘明其法律依據。」所以就祇要聲請法院去調查。
又若對於當事人實際住所不知,法律上可依公示送達方式為之,即將對特定應受送達人之文書,因無法送達,依公示之方法而為送達。其文書雖未交付於本人,法律上視為已經交付,又稱擬制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第60條規定:「I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II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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