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問題-法扶基金會是什麼樣的組織?

01 Jan, 2016

律師回答:

沒有錢請律師打官司要如何處理?其實找法扶好了,在這邊簡單介紹一下甚麼是法律扶助基金會,這個基金會全稱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於民國93年,是一群熱血的律師(主要者有林永頌、鄭文龍等律師)推動法律扶助法之下創立,並在2004年1月7日由陳水扁總統公布,這對於如勞工、婦幼、原住民等弱勢的窮人而言,是一大喜訊。往後弱勢的窮人,如有法律上的需求,諸如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寫,或者是請律師代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將不再求助無門,由司法院所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將會予以協助。是

 

這是台灣第一個以「為經濟上的弱勢者支付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提供法律的專業扶助,實現訴訟的平等權」為宗旨,由政府所捐助設立的私法人組織,公辦民營的法律扶助機構,主管機關與捐助成立者為中華民國司法院。弱勢請不起律師的民眾如果要打官司,卻又沒有錢請律師,可以到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審查民眾是不是真的經濟上弱勢,如請民眾提供國稅局的資料,並審查案件是不是有理由,如果都符合,就會准許扶助,除會派加入法扶之扶助或專職律師幫忙民眾處理法律官司,所需律師費用則由法扶支付,若民眾無法支付訴訟費用(如裁判費或裁定費用),法扶也會協助民眾負擔,甚至無力負擔假扣押或假處分的擔保金,法扶也會協助處理,代民眾出具保證書。服務單位,除總會外,全國各縣市均有法扶(23分會及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主要提供「法律諮詢」及「申請扶助律師」的服務。

 

申請法律扶助要具備兩個條件:(一)申請人申請扶助的案件不能顯無理由,亦即在訴訟上有勝訴的可能。(二)申請人全戶人口的資力(包括全戶人口的總收入以及總資產)需低於基金會的扶助標準;或是申請人本人屬於符合台灣的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的低收入戶,並提出證明文件。如果申請的個案為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辯護案件,則例外的不審查申請人的資力。具體流程係在資力審查後,與審查委員進行面談,以瞭解案件是否顯無理由,嗣後再由三位審查委員進行評議,以決定個案是否須加以扶助。

 

法扶真正的核心業務不是提供免費諮詢,而是在民眾申請法律扶助而且通過審核之後,會派一個律師以委任的方式,幫民眾寫狀、開庭,全程一整個審級的服務,表面上就和民眾自己在外面請律師一樣,祇是這全部都是免費的,惟法扶會給扶助律師低於市場行情的酬勞,再加上法扶要求扶助律師辦案速度甚於品質,而即使辦案時數再多也不會增加多少酬金,更重要法扶還要求扶助律師不可能與其他律師一同辦案,因此,一人之精力時間有限,不可能全心全力花一個酬金較少的案件。

 

其他這還不是最致命的,而是通常法扶其實也是可以選擇扶助律師,祇要有加入法扶可以指定。但是基於法扶政策,通常會避免案件集中在少數的律師身上,尤其也是要給新加入法扶的律師一些機會,即使這個案件,某位律師可能比較行,辦案經驗豐富,但法扶還是會傾向分散指派。因此,扶助律師良寙,全仰賴當事人運氣及律師個人對於案件的自我堅持,因此,扶助律師接法扶的案件也是另一門的良心事業。
 

也因為如此,很多人覺得自己沒錢,也不想自己選律師,就會去申請法扶,但是不見得都會准許,主要是資力方面審查。除了經濟弱勢的民眾之外,包含原住民、勞工案件,原民會和勞委會也撥款請法扶幫忙民眾,這兩類案件的經濟弱勢門檻就比較低,甚至沒有門檻,另外還有刑案重罪強制辯護也是法扶服務的範圍,因此,對於根本不在乎案件律師而論,法扶是一個很好的選項。

 

因此法扶審查的民眾總是絡繹不絕,自不意外。這個角度來看,法扶其實就是一個過濾器,很多人都覺得自己沒錢,但是拿了國稅局的資料和戶籍資料去法扶申請扶助,資力審查不過,其實就代表你是有錢的,法扶自己有資力審查的標準,並沒有說像中低收入戶這麼嚴格,就算不是中低收入戶,如果經濟弱勢,還是很有可能通過法扶的審查的,所以,當律師常聽到的就是民眾說自己沒錢請律師,我都嘛建議去申請法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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