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問題-想解除我與律師委任關係,我要注意什麼問題?

06 Feb, 2019

律師回答:

首先,我們認為,信任決定一切,當事人充分信任律師,往往律師不必多言,要什麼資料,當事人給什麼事證,而討論案件重點、關鍵事證提出,辦案過程效率又愉快,雙方根本不可能有衝突發生,反觀,當事人不信任律師,另外徵詢其他律師,當事人幻想自己是律師,對於律師所說一切均加以懷疑,律師與當事人任何溝通、討論、詢問,都會搞成在幫當事人授課及吵架,所有法律概念都得先講解一遍,甚至當事人每件事還會先跟律師辯論、頂嘴一輪,此時辦案過程非常不愉快,當事人為什麼要繼續維持這種不愉快的委任關係。

 

所謂「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是所有委任案件之前提,委任之初就要小心探詢,這時候付費諮詢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免費諮詢律師,要嘛就是想要您的案件,可能過份積極爭取案件,或留一手而不願意把資訊全部告訴您,而辦案過程,假定你開始懷疑律師,辦理過程,這時候第一件事就是先試一下律師,不是去挑戰他,而是不管訴訟或是非訟案件,律師是司機,當事人是乘客。司機適度地說明路途和目的地,有助於降低乘客的不安全感,況且,這也是乘客第一次坐車,雖然不必要理解如何開車,但路徑總是要理解,否則也很難知道如何配合,因此,當事人要求律師進行「案件策略」揭露,這是當事人的權利。

 

如果對於律師「案件策略」揭露資訊不滿意,不管是因為律師的錯,還是自己的錯,這時候,先看一下契約內容,且審酌解約條件,倘若訴訟已經進行差不多了,即使解約後也不拿回很多錢,這時再多請一個律師幫一幫他,也是一件好事!畢竟,案件是自己的,利益還是與自己攸關,隨時更換律師是當事人權益,但是絕對不要付了錢,就想自己當司機,那這個案子律師就很難做了。

 

除非涉及欺騙不實或背叛,這時候就祇能解約了,尤其有違反律師倫理,如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未忠實蒐求證據、探究案情、拒絕或延宕處理案件、矇蔽欺罔、未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或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者!這時候,即使契約上有不得拿回委任款項,我相信大部分律師亦同意用合意解除方式處理糾紛!

 

依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因此,當事人任意終止契約,不見得要再去簽解除委任文件。至於退費問題,應視委任期間所從事工作是否達應付費標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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