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之損害均可以請求賠償?我的狗因事故損壞,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嗎?
問題摘要:
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上的適用範圍,尤其是在寵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從中可以看出,寵物在法律上被視為獨立的生命體,其受傷或死亡不僅對飼主的財產造成損害,也可能導致飼主的精神上的痛苦和情緒創傷。因此,法律允許飼主請求不僅包括寵物市值損失在內的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還包括治療費用、火化費用等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以彌補飼主因寵物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各種損失。這反映了法律對於寵物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與人類之間特殊感情關係的認知。
律師回答:
關於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指雖然當事人不是受到具體的財物損失,仍可向對方請求負擔相當金額的賠償。受精神之損害得請求賠償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如民法第18條、第19條、第194條、第195條、第979條、第999條等是(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例、76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91年度台上第423號判決意旨參照)。
與事故相關者,如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一定的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所以法律承認可以請求非財產損害皆是祇與人相關之人格權、身體或生命權。
精神損害賠償的特點與寵物所有權的法律保護
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非物質損害的補償。賠償通常基於受害人遭受的情緒痛苦、心理創傷等非財產上的損失。賠償額度通常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裁定,包括受害人的遭遇、情緒影響程度等因素。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當寵物受到侵害(無論是受傷或死亡),飼主可以請求賠償寵物的價值損失,這屬於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此外,如果飼主因寵物的死亡而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的規定,飼主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這屬於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除了寵物本身市價的價值損害外(交易性貶值),加害人還必須賠償用於恢復寵物健康或安寧的費用(技術性貶值),例如治療費。法院也支持賠償因寵物死亡而產生的火化費用,認為這也是飼主應得的賠償部分。
寵物在法律上的地位
雖然法院認識到寵物是獨立的生命體,但在賠償案件中,寵物的受傷或死亡被視為對飼主的寵物所有權的侵害,而非類似於人與親屬間的關係受損。
這顯示台灣的法律框架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護和補償給寵物飼主,以應對寵物受到侵害所導致的各種損失,無論是財產的還是情感的。此外,這些規定也強調了寵物在現代社會中作為家庭成員的重要地位,以及相應的法律承認和保護。
關於寵物的精神損害賠償
寵物所有權的侵害:寵物所有者可以請求因寵物受到傷害或死亡而產生的非物質損害賠償。
寵物的傷害或死亡不僅限於寵物市價的賠償,還包括治療費用、喪失的親密關係等非財產損害。如寵物死亡的火化費用等,也被視為應由加害者賠償的合理費用。
基於動保意識抬頭以及寵物與人類間特殊感情關係,已有法院肯定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並認為,如果單純把寵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寵物的侵害,被認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的侵害,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乃修正過往看法,認為寵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一種「獨立生命體」,當加害人不法侵害寵物致傷或死亡時,得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財產上損害(寵物的醫療費用、處理寵物遺體的費用)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不限於寵物市價的價值利益(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0號、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
除了飼主對於寵物死亡所受到之寵物所有權侵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就飼主因寵物死亡感到痛苦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飼主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而非依同條第3項規定或民法第194條規定請求。由此可知,法院雖認為寵物為獨立生命體,然而寵物受傷或死亡時,仍認為是飼主的寵物所有權受到侵害,而非係類似身分法益,即基於人與親屬、伴侶間之關係受到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
寵物受侵害之損害賠償範圍,當他人侵害寵物所有人對於寵物之所有權時,無論寵物係受傷或死亡,寵物所有人所得請求之金額均不限於寵物市價之價值利益,而應包括回復寵物之完整利益,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易言之,加害人除了應賠償寵物本身價值的損害外(交易性貶值),寵物受傷後用來回復寵物完整利益的治療費用(技術性貶值),加害人也必須賠償。本案飼主請求應賠償因寵物死亡而支付之火化費用,法院亦認為加害人應予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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