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問題-我可以公開判決書或處分書的內容?

09 Jan, 2018

律師回答:

收到勝訴的判決書或不起訴書是很開心,畢竟終於給對方一點顏色,常有當事人想到公開在網路,以訴諸社會公論,給對方難看嗎?其實,還是不要任意公開或翻拍上傳你收到的判決書。除非您公開方式與司法院的法學搜尋系統,檢察官起訴書,所以不會有問題,其他方式公開,就是必須考量判決或不起訴書除了案件事實外,尚會記載對方姓名、住址或身份證字號等資訊。

 

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所謂個人資料乃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地檢署寄給被害人的起訴書、法院判決書,上面記載如有被告的姓名、地址、身份證字號等,是個人資料無誤,更可以與書類所述的案件內容作聯結,對於被告名譽及隱私權等影響甚大。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會直接收到的法院裁判書或不處分書。這些是公文書正本,原則上只有當事人、訴訟或告訴代理人會收,並非要讓當事人公開,而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而為了確保當事人的身分正確,會把姓名、身分證、地址等資料都寫在判決中,以免最後發現「判錯人」。在寄給當事人的第一種判決,就不會增刪修剪,保留所有資料。上開資料便是個人資料與隱私,因此如果要公開,會先把個人的住址、身分證等重要資料遮蔽,以圓圈或其他代號註記,僅留原告與被告的姓名才做上傳,讓大眾在檢視時,可以就事論事,而不會因此得知該案原、被告的其他資訊。

 

若把收到的判決書正本一字不漏的翻拍或上傳,只要牽涉到他人的個人資訊,例如住址、年籍、身分證…等等,就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方面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刑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也有同法第29條的民事賠償責任。雖然刑責與賠償並不算高,還是建議不要輕易地以身試法,因此,在翻拍或上傳判決書以前,先把自己與他人姓名以外的資料(如身分證、地址…)通通遮蔽,以免構成侵害他人個人資料的行為或從網路上下載、列印的,法律上絕對不會有錯!被害人收到起訴書或是當事人收到勝訴的判決書,請不要高興過了頭,而隨意將起訴書或判決書傳給第三人或是網上網,小心自己變成被起訴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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