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欠我錢還脫產,怎麼辦?

10 Jan, 2018

問題摘要:

處理借貸與債權追討的過程中,取得執行名義是關鍵步驟之一,它能確保你在法律上有足夠的手段來追討欠款。這不僅能有效避免債務人脫產,也提供了一個更直接、效率更高的追討途徑。此外,透過法律途徑提前設立妥當的保障措施,如擔保品或保證人的設置,可以進一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些措施對於提高債權的安全性非常重要,特別是在對方可能有脫產傾向的情況下。透過監控債務人的財務狀態並適時採取法律行動,債權人可以更有效地管理風險並保障自己的權益。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的構成要件是債務人在面臨強制執行時,故意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這需要確實的證據支持。民法第87條虛偽意思表示的處理,如果發現債務人與第三方通謀進行虛假交易,可以主張該交易無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借款過程中取得執行名義至關重要,這樣在面對債務人可能的脫產行為時,可以有法律依據進行有效的追討。

 

取得執行名義的方法

首要取得執行名義是個重點,基本上,如果你借錢給別人時有公證,並有記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就可以告他損害債權罪,如果沒有的話,那取得其他執行名義也行,如本票准許執行裁定、支付命令、判決等,但都要花時間,其中本票比較快,其他就看運氣了。如果有確實的事證可以證明對方正在脫產,亦可聲請假扣押,但是否成功,由於現在法院標準越來越嚴,個案中不見得會取得。

 

公證債務文書:

借款時可以通過公證處進行公證,並明確記載「逕受強制執行」的條款。這樣可以迅速取得執行名義,避免後續冗長的訴訟程序。

 

本票:

借款時簽署本票並進行本票准許執行裁定,本票程序相對快速,能夠更快地取得執行名義。

 

支付命令:

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若對方在一定期限內不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具有執行名義的效力。

 

判決:

通過訴訟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這是最終的執行名義,但程序較為耗時。

 

防止債務人脫產的方法

 

假扣押:

若有證據顯示債務人有脫產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凍結其財產,避免財產被轉移。

 

加強審查:

借款前應詳細審查對方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及資金用途,避免借款給有高風險的人。

 

要求擔保品或保證人:

要求對方提供可靠的擔保品或有實力的保證人,以增加債權的保障。

 

定期追蹤財務狀況:

定期檢查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及早發現異常行為,及時採取措施。

 

損害債權罪的法律要件(刑法第356條)

執行名義:

 

損害債權罪的起訴前提是必須已有執行名義,如法院判決、本票裁定等,這些文件證實了債務人的還款義務並提供了強制執行的基礎。

 

故意行為:

 

債務人必須有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這意味著債務人的行為(如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是出於有意避免償還債務。

 

財產的處分行為:

 

法律上的「處分財產」涉及對財產權的變動,包括銷毀、出售或轉讓財產。租賃不被視為處分行為,因為租賃通常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只是使用權的臨時授予。

 

如果債務人在面臨強制執行時,進行了租賃契約作為處分財產的行為,這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不足以構成損害債權罪。特別是如果該租賃契約本身有效,並且未涉及權利上的顯著變更,則可能不被認定為刑事上的損害行為。

然而,如果租賃契約被證實為虛偽或有欺詐的意圖,則可能會成為損害債權的一部分,特別是當其被用作掩護真正的處分行為時。

 

所謂損害債權罪,即前提還是要有執行名義,如前揭判決、本票裁定之類,即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係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其構成要件,所謂處分財產,於此專指法律上之處分行為。法律上所謂出租,係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物交付承租人,取得租金對待給付,而任其使用收益之契約。是承租人對於物之實質上或權利上未能享有變更、消減、拋棄、移轉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甚為明顯。從而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所規定損害債權之處分行為,應不包括出租在內,亦無疑義。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七四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按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於其所有之不動產,害債權罪,縱其租賃契約為相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惟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亦非絕對無效,且該租賃契約實質上是否有效,屬民事實體認定問題,於形式上既已有處分財產之行為,自應成立該條之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彙編第二二一至二二四頁參照)。

 

所以避免脫產,在發現債務人有脫產行為時,應收集詳細的證據,包括財產變動記錄、交易記錄等,以支持假扣押申請或損害債權罪的起訴。

 

在處理潛在的損害債權情況時,債權人應該:

 

密切監控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特別是在法院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生效後。

積極行使法律權利,包括及時申請假扣押和其他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試圖逃避債務。

收集充分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行為具有故意損害債權的性質。

 

除了於借錢前小心審查對方還款能力及意願,並且事前作為取得執行名義最佳準備,否則事後辦理任何求償,不免花更多時間而結果不見得盡如己意,但原因多半是自己捨棄法律保障方式,而非司法不給力。

 

-債務-債務犯罪-毀損債權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56條=民法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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