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問題-法官能花多少心力審理案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問大家一輩子會遇到幾件紛爭,如買賣、借貸、租賃、僱傭、仲介、承攬、保險等等契約關係,抑或契約關係之外,諸如多管閒事之無因管理、不小心按錯匯款之不當得利,車禍造成的醫藥或修理等之侵權行為,等,抑或離婚、分遺產等家事紛爭,還是被檢察官起訴過失傷害或其他犯罪,其實一般人遇到的案件是少是又少,但是不管是什麼案件對於當事人是獨一無二,均認為需要法官關心的!
但是法律給予法院任務,就是雙方的主張及聲明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由法官審理後作出中立的決定,止息紛爭,作成判決前,主要的工作就是在閱卷、開庭、寫判決的三大環節中不斷思考,並在法官內心論證,法透過閱卷在開庭前了解案件事實、證據及爭點,透過開庭使所有當事人到場進行事證調查,及爭點事實法律釐清,互錯閱卷及開庭最終均是為了達成寫判決的目的,而法官在寫判決時產生疑點,可能又重新開庭或命當事人重新提出相關事證,整個過程可能再重覆一次,
因此,法官的共同日常就是花時間不斷尋找案件解決方式,以刑事庭法官需要花很多時間釐清,檢察官起訴就應該說明的卷內證據與起訴事實的關聯性,民事庭法官需要花很多時間去理解,當事人原本應該起訴時應該表明的,並理解當事人意思並闡明法律規定,當然,許多當事人及律師因對於法律認知,即靠著廣泛地提起訴訟來賭一個可能性,不滿意判決就再靠上訴賭一次。導致,在審理過程中,所有參與程序的人都花了非常多的時間和精力,但法律的界線理解上仍模模糊糊。
有人以為法官無法做出貼近人民正確判決,是因為沒有太多社會歷練或知識,但是其實法官從每日經手的海量卷宗中,看盡的人生百態、即使不為外界知悉的資訊或兩造間的糾葛,也是法官日常生活,因此人生經驗質與量,其實高於一般人於平常生活中能親自接觸到的面向,況且,法官是一群聰明人,他們大部分當然因應社會商業模式日新月異,同樣具有時俱進的學習力,隨時篩選、吸收並累積新知,這種法官甚多,而且法官更藉重各領域專業的鑑定或證人,透過訴訟案件累積,足以補充不足生活經驗,其實我國大部分的法官其實對於法律及事實能力一點都不缺乏。
但是其實問題是,法官其實無法花多少時間在您身上,以大城市(像台北)民事普通庭方面,每個股平均未結案件數平均都在七、八十件以上,以民事簡易庭為例,月收案件量在120件以上,每個股平均未結案件數近來已達三百件以上,你想法官可以花時間多少在您身上?而上訴審法官,除非有特別理由,更是以援用原審認定結案較快!
最終,不管對於當事人多麼重要的案件,到了法官都是平凡無奇一件案件,尤其,在民事簡易及小額案件中,因訴訟標的價額較低,如果當事人多半不請律師,而自行撰狀、出庭陳述,面對並非法律專業的當事人,法官需要花更多的心力對一知半解的當事人闡明,然而仍不得其果,這時候舉證不足,是否要這判這個當事人敗訴,常成為許多法官的問題,是讓公道就算了嗎?還是法官要自己不要休息拼命作,作功德,法官祇要選擇忽略一些案件,如果這個案件法官已經先入為案件,法官駕輕就熟不需要重新研究,因此或許可以不用特別心力去解決,但是自己案件特別需要法官關注怎麼辦?
雖然,民事簡易及小額案件之案件案情比較容易大相小異,但個案仍有差異,數量更屬龐大,每件案件都需要開庭審理,在案件數高達上百件的情況下,法官需要花相當多的時間開庭,一天20-30庭是正常的,這樣為什麼法官可以記住你的案情都很難,何況幫你研究少見的案件?
況且,在法院管考上,民事簡易案件辦案期限僅十個月,民事小額案件辦案期限僅六個月,在這麼高的案件數下,法官每個月都是被大量的辦案期限和遲延案件追著跑,毫無喘息餘地,在不要讓案件數持續增長,法官必須結掉相對應於新收案數量的舊案,就必須寫出上百件的判決,然而其內容複雜度可能不亞於民事通常程序案件,如漏水、車禍、欠錢不還、被銀行追卡債…為什麼法官會花更多時間來辦你的案件呢?
畢竟開庭時間有限,本難以讓雙方暢所欲言,以現(在)每件庭期時間僅能安排10~20分鐘之情形下,因案件數量過多,新案都需定2個月後之庭期,若要安排較長庭期給當事人陳述,則勢必收到新案後所定庭期要超過2、3個月以上,而小額案件收案6個月即遲延就會受遲延管考,在遲延管考、案件數量的壓力下,最終僅能犧牲當事人當庭陳述時間。
在人民最容易接觸到法院的法庭,卻是法官最沒有時間逐一傾聽人民心聲的地方,因為如果法官在一個案件停下腳步,會讓其他(非常大量)的案件擱置下來,除了延宕其他當事人的案件之外,更讓法官在嚴格的管考制度下難以脫身。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對於法院的誤解自然日增,如果不解決此種工作負擔過重問題,難以想像可以解決。
判決無法完善的原因,主要對於個案缺乏時間作成好的判決,對於個案是否花時間時間,很多來自法官個人偏好及預斷,法官是人,當然會對於個案有好感下會多花時間在案件身上是之人常情。但是人一日只有24小時,法官沒時間看,沒時間寫,更沒時間作當事人法律顧問,幫當事人主動調查事證,面對不懂法律的當事人,法官實在沒有辦法花許多時間向民眾闡明法律規定。
很多法官根本沒有一整段連續的時間可以好好寫判決,簡單案件固然可以快速寫完,但需要調查、交代細節,或是被告否認或無罪的判決許多法官需要加班才有辦法寫,這雖然不是拿得上檯面的正當理由,卻是法院許多法官的苦惱!
法官時間有限,難以幫當事人去搜集事證,整理事實,因此,基於法律專業之尊重,才會有律師這個行業,律師首要任務就是將當事人陳述的社會事實,整理成切合法律構成要件的基礎事實,並在法庭上進行扼要攻防,雖然有時與真正的事實全貌尚有差距,畢竟律師各為其主,一定祇要整理有利委任人的事實及法律,最少就就法官結案立場而言,本案從請求權基礎及爭點切入,很快就能以法律爭點為中心作出判決,有更多時間進行思考。
尤其,關於事實證據的評價在法律實務工作者的認知應該差距不大,但是法律上,如承攬契約的瑕疵要先催告修補才能請求金錢賠償?借貸契約要意思表示合致還要金錢交付,因此,只有資金流向或是票據行為是不夠的,未定期限的契約要先催告才逾期,逾期後才能解約;這些法律要件的細節規定,沒有學過可能不知道,為避免因為不懂法律,而不知不覺放棄自己的權利,或作出對自己相對不利的選擇。
因此,即使沒有錢或紛爭所涉金額不大,但是對於自己很重要的案件,至少,還是花錢去作一份狀件吧,順便請教律師吧,對於法官審案來說,這時的一份有有詳實事實、證人及法律狀子是件很重要的是,也可以補充自己陳述的不足!如果比較有錢或所涉金額較大,還是不要自己祇是自己研究,還是請個律師吧!
值得注意,律師的加入是否能有效幫到當事人,跟律師的良莠有關係,而具有專業能力的好律師,跟一般律師亦有差異,一個好律師可以節省一半以上的時間,如果遇到不常辦理案件或沒有辦理熱情的律師,其實都是在消耗紙張跟法官的時間,有的不清楚要件,更多視為繞著非要件的部分在攻防,甚至提出各種無益的證據調查。
尤其,無法集中爭點攻防,漫無目的聲請調查及提出與本案無關攻防,對他造未爭執點不斷主張、聲請證據調查,甚至提出許多即便證明為真,仍會敗訴之證據調查聲請。尤有甚者,有律師屢次無故未到庭或每次開庭都遲到、遲不提出書狀,導致訴訟拖延,更侵害當事人權益。
關於律師法學素養低落、無職業倫理等事,欠缺公諸於外之管道,同時人民在選擇律師時亦欠缺此資訊,使人民訴訟權受影響,我們必須承認目前祇能透過資訊搜尋,解決當事人認知上的差距。每個人辦理案件前,作一點法律功課,提升對法律的認識,這不僅是基於預防勝於治療的考量,在真有尋求法律資源的必要時,更能判斷如何找尋專業律師,並妥適說明自己的困境。
目前網路上有提供不少資源幫助民眾,推廣法律普及,其中簡明易懂的白話文撰寫專欄或解釋判決,民眾能以更清楚易懂的方式了解法律,但更好的當然去付費諮詢,對於法律不會因為不了解而產生畏懼或排斥,擺脫莫名其妙的人云亦云,更重要的是,當事人獲取法律知識,並利用法律保護自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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