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設定抵押權」或「設定擔保」?設定擔保的實際操作是什麼?

24 Mar, 2024

問題摘要:

設定擔保的概念、抵押權的種類(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此基礎上,可以進一步探討這些擔保方式在實際運用中的具體操作、優勢與劣勢,以及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影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設定擔保之種類通常為以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以第三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或是以連帶保證人來擔保債務人之債務。所以,設定擔保的概念應包括設定抵押權、或是提供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擔保債務之謂。

 

設定抵押權

 

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而抵押權主要是針對不動產而為設定。但是其他如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動產擔保為其特別規定。

 

抵押權設定是在不動產貸款交易中的一種法律程序,借款人在獲得貸款時,將自己的房屋作為擔保品,並賦予債權人特定權益。當借款人未能履行合約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可根據抵押權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以償還未還債務。抵押權設定有助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同時提供了一種法律機制,確保在債務人違約時能夠迅速而有效地追回欠款

 

普通抵押權

 

依民法第860條「普通抵押權」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普通抵押權是指由債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以設定抵押權的方式向債權人借款,若債務人未依約定清償借款,則債權人可以出賣抵押物、或是向法院聲請拍賣。普通抵押權的擔保債權金額是固定的. 

 

舉例而言,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在成立借貸契約時,債權人為求保障日後債務人能依約清償債務,實現債權,通常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當於借貸金額之財產為其擔保,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人,債權人可就其擔保債務之財產變價受償。

 

普通抵押權涉及將不動產作為債務償還的保障。在設定普通抵押權時,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協力廠商提供的不動產)將簽訂抵押合同,進行抵押登記,以確保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時,能夠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對該不動產進行處置,以償還債務。

 

最高限額抵押權

 

依民法第881-1條第1項「最高限額抵押權」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依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和普通抵押權最大的差異在於擔保債權金額並非固定,而是一個可隨債務人需求增減的額度。

 

最高限額抵押權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的不特定債權範圍內,以不動產作為債務的擔保。這種方式為債權人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尤其是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多筆交易,或債務額度可能隨時間波動的情況下。

 

抵押權設定目的在於增強債務人信用,提供擔保可以增加債務人獲得貸款的可能性,同時可能獲得更低的貸款利率。通過設定抵押權,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時有權優先從抵押物中受償,從而減少了債權人的損失風險。

 

對債務人而言,一旦其資產被設定為擔保,就不能自由處置這些資產,限制了資產的流動性。

法律程式複雜:設定和執行抵押權可能涉及複雜的法律手續,包括契約的簽訂、資產的評估、以及在違約發生時的法律訴訟。

 

通過設定擔保,債權人可以降低貸款的風險,因為在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利處置擔保資產以回收債權。

 

雖然提供擔保可能幫助債務人獲得貸款或更優貸款條件,但同時也增加了債務人的財務負擔,因為他們需要承擔可能失去抵押資產的風險。

 

設定擔保是金融交易中常見的風險管理工具,旨在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確保債務能夠得到償還。然而,各方在考慮使用擔保時,都應仔細評估其潛在的風險與收益。

 

(相關法條=民法第860條=民法第88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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