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現場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被害人確實面臨諸多挑戰,尤其是在證據收集、法律代表、以及與保險公司的談判過程中。然而,了解和遵循正確的事故處理流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助維護被害人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交通事故被害人的法律地位長期處於弱勢或不利的狀態中。此一狀態的形成,與交通事故加害人與被害人間的「地位不平等」,有密切關係。蓋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是一種「鋼鐵對抗肉身」的不幸事件,有鋼鐵作為護盾的加害人,與只有肉身防護的被害人間,當然處於一種事實上強弱不一的關係。交通事故發生後,已經躺在醫院的被害人,幾乎很難從事證據調查或搜集工作,以證明加害人應負責任的相關事實。而在糾紛的解決上,身心已經受有創傷的被害人,通常卻必須親自出面解決糾紛。
事故現場初步處理
確保安全:首先應確保所有人的安全,如果可能的話,移動車輛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並設置三角警示牌。
提供急救:若有人受傷,應立即提供必要的急救措施並撥打救護車。
報警: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報警,尤其是當有人受傷或有爭議時。即使是小型事故,警方的報告對於後續的保險理賠也是非常重要的。
記錄現場:使用智能手機拍照或錄影,記錄事故現場的狀況,包括車輛位置、損壞情況和任何可能的道路標誌或交通信號。
相反的,事故的加害人,卻經常可以事不干己地隱身幕後,不必親自出面解決糾紛。理由是:被害人所必須面對的相對人,通常不是加害人本人,而是隱身在加害人背後,再多的談判或訴訟也不累或不怕的保險公司。此一現象,當然也使得被害人一直居於劣勢地位。
交通事故的現場應該如何處理?是否一定要請員警到場?那員警到場之後會有什麼流程呢?事故發生的突然,但相關的處理流程對我們後續要進行和(調)解或進入訴訟都會有很大的影響,所以也是要謹慎處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
無論再怎麼小心駕駛,還是有可能會因為他人的疏忽而發生車禍事故。如果只是小型擦撞意外,民眾或許會需要自行處理意外現場,然而若是對車禍流程SOP不夠熟悉,可能會在後續賠償方面吃虧,導致無法獲得應有的理賠。在車禍發生之後,是否該移動車輛,還是要保留現場?什麼樣的情況下需要報警?還有若是交通事故發生在國道或高速公路上,該如何處理才是最正確的呢?
停車。
打開雙黃燈。
放置三角警示牌,視車速放置距離車尾30公尺至100公尺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員警到場後的流程
現場調查:警方到場後會進行現場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目擊者,收集事故證據。
事故報告:警方會根據調查結果撰寫事故報告,這份報告對於確定事故責任、進行保險理賠和可能的法律訴訟都至關重要。
指導後續處理:警方可能會提供關於是否需要醫療檢查、如何聯繫保險公司,以及可能的法律諮詢等後續步驟的建議。
事故後的步驟
聯繫保險公司:應儘快通知您的保險公司,提供事故報告和現場照片。
醫療記錄:如果受到傷害,應該保存所有醫療記錄和費用,這些都是理賠和法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
法律諮詢:考慮聘請律師,特別是在嚴重事故或當事人間有爭議時。專業的法律諮詢可以幫助保護您的權益,尤其是在面對保險公司和對方當事人時。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
雖然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可能會感到處於不利地位,但通過適當的事故處理和利用法律資源,可以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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