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問題-未年人網路購買商品或服務,父母不同意可以退貨嗎?
律師回答:
問題大致為小孩透過網路交易,買了鉅額商品、遊戲點數或打賞網紅等,父母親發現後主張「未成年人交易無效」,要求還錢,這樣可以嗎?關於這個問題,首先有關於消費者保護部分,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該等商品「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之情形。
依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準則第3條規定,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另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3、報紙、期刊或雜誌。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未成年締結契約是否有效,首先要判決是所謂民法上的行為能力,係指為法律行為之資格,亦即個人得以獨自之意思表示,使其法律行為發生效果的資格而言。又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個人得以自主其與其他權利主體間在私法上締結有效契約關係,或以單方以自己意思表示形成單方行為,而為有效的意思表示,同時亦象徵行為人要為其自己之行為負責,至於,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足夠能力來決定自己與他人間的私法關係,並進而對此負責,即應由法律上「行為能力」規範加以判斷。
關於我國行為能力,首先我國法律上係以客觀上行為人之年紀加以區分,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因此,民法將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三個階段,其一未滿7歲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7歲到19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兩者都未滿20歲,都是「未成年人」;20歲以上的人則是成年人,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而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又依同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才會是有效的意思表示,不過如果是第77條但書的例外情形的話,就算沒有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仍然是有效的意思表示,所以未成年人的交易並不是一定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因此未成年人若有積極使人相信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則不得為上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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