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問題-酒駕標準?

21 Nov, 2016

律師回答:

酒駕在我國是非常嚴重的行為,常引起民眾側目及嫌惡,我國刑法將此高度違反社會秩序行為,規定於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酒駕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1萬5,000元~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關於不能安全駕駛,刑法第185條之3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這樣的處罰模式可稱為「客觀處罰條件」,也就是只要符合特定的外觀,就能夠加以處罰。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性質屬於「危險犯」,也就是說,這種犯罪的成立只要造成危險就可以,並不需要真的發生損害結果。而以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第2或3款來追訴,駕駛人除了服毒、服用麻醉藥後駕車的行為外,還必須經過諸如走直線、畫同心圓等測驗,確定他的專注力和反應力確實不能好好開車,才可能成立犯罪。

 

但第1款的酒駕行為,則是只要酒測值達到0.25,不管被告實際上意識狀況如何,就直接處罰。對酒駕案件,有以為酒精濃度大都依呼氣酒精消退率時間長短計算,開車時間愈長,濃度就越高。但是實務見解,基於罪疑惟輕,認為依照人吸收酒精濃度的變化計算,酒後一小時酒精濃度最高,再逐漸下降,不能依酒精濃度消退率乘以時間去往前推算酒精濃度。

 

關於「動力交通工具」,按照法務部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之說明:「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所詢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惟如涉及具體個案,應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依職權判斷。」而「駕駛行為」,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上易字第161號判決、新北地方法院院104年審交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基本均認為「只要駕駛人控制汽機車,就算引擎沒有啟動,也屬於駕駛行為」,所以仍然會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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