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不當行為有那些?

19 Nov, 2016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訂立保險契約,保險業務員多為保戶第一線實際接觸人員,除人壽險需由公司核保外,一般而言契約多在保戶繳交保費給業務員時即成立。保險業務員之地位為保險公司之履行輔助人,故有訂立契約和收取保費之權限。即使業務人員未將保費轉交予保險公司仍應承認該保險契約之效力。而向該追究業務員侵占或背信罪之責。為免保險糾紛,保戶應在與業務員簽約後,向保險公司確認保險契約的現況,以免發生業務員捲款潛逃,並無向保險公司遞交保單之情況。其他常見的不法行為,依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分述如下:

 

其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如疏漏未向保戶說明保單權利義務,致影響保戶權益;以不實之說明或故意不為說明保單權利義務,致影響保戶權益;向保戶說明投資型商品『重要事項告知書』之內容。;未善盡第一線招攬責任、未於要保書內之『業務人員報告書』中據實報告者。

 

其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如保戶外觀明顯可見或業務員明知應告知事項而惡意隱匿或唆使客戶隱匿;協助、任憑保戶偽造、變造或做不實之登載於要保書、理賠申請文件或其他文件;唆使(誘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應告知事項做不實之告知。

 

其三,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授權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代行簽名者;以任何型式虛構保戶要保資料如年齡、住所或保額等;未經保戶同意擅自變更保單內容,例如變更印鑑、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住所、變更繳別等;未經保戶同意或授權而為保戶辦理保險單借款、解約、進行保單帳戶價值贖回以為不當得利等;冒用保戶名義為保戶投保。其他類似行為,如代要保人保管保單及印鑑。;代要保人保管保單及印鑑,致保戶權益受損。


其四,以不當之方法招攬或唆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如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未考量(準)客戶之保險需求,而假借節稅、基金、存款等其他名義為招攬之訴求;逾越公司授權範圍,擅自利用話術或其他方式進行不當陳述、承諾或保證為招攬行為者;未考量客戶需求,唆使客戶以借款、舉債方式購買新契約,嚴重影響保戶權益者。至於,終止契約部分,如以利誘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或變更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保戶權益受損害者;以隱匿、欺騙或詐術使要保人終止或變更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保戶權益受損害者;脅迫要保人終止或變更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保戶權益受損害者。

 

其五,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佔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如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以致保戶權益受損者;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者;未按規定交付收據予保戶,致保戶權益受損者;變造無效送金單騙取保戶或其他第三人之保險費。挪用款項(如理賠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等其他保險款項)。

 

其六,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業、信譽。對不特定之第三人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或其他公司營業、信譽;對特定(準)保戶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或其他公司營業、信譽。

 

七、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如銷售未經核准之地下金融商品。業務員私自銷售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商品;如由公司主導者除外。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務(非可歸責於業務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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