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不要以為跟自己沒關係,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

23 Nov, 2016

律師回答:

肇事逃逸是我國除了酒駕外,其他最令民眾討厭交通違規行為,因此法律亦將之規定於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沒錯,法律規定這時抓到肇事逃逸除了緩刑就是要被關機率相當高。

 

常見問題,如汽車停紅燈的時候,被後車機車追撞,後車機車騎士受傷汽車駕駛離開現場請問,汽車駕駛是否構成肇事逃逸?明明我沒有錯誤,為什麼我不能離開,大多數民眾聽了,第一時間應該都會覺得不構成,很抱歉,法院會認為有構成!而且還要進一步採取必要措施:報警、指揮交通、等到救護車/警察 來若只是下來看一下就走了,也還是會構成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能易科罰金。大家一定要留意!沒取得對方的和解,那就是要進去關了。這時逃逸者這時候就是被害人眼中的肥羊!

 

畢竟「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

 

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因此,不論是撞人或被撞,或是因其他事故而造成死傷,只要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程內所發生者,參與此整個事故過程之當事人皆應協助防止死傷之擴大,其肇事原因如何,則非所問(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所謂肇事逃逸,非僅指行為人肇事後未予停車察看,或對於被害人未曾聞問,即逕行逃離現場之狀態,行為人縱有下車察看或於現場指揮交通之情形,然對於被害人並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報請警方處理,或未待救護人員抵達,遂逕自駕車而去者,均有使被害人擴大傷害之危險,仍屬肇事逃逸之行為!此部分可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3號刑事判決:「肇事駕駛人雖非不得委由他人救護,然仍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或無隱瞞而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以知悉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若自認被害人並未受傷或傷勢無礙,即可不待確認被害人已否獲得救護,亦不等候檢、警等相關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事宜,即得自行離去,自非該法條規範之意旨。」

 

除非當事人可以很確定沒有人死傷,否則還是構成犯罪,另外,沒有人死傷的狀態之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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