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不要以為跟自己沒關係,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

23 Nov, 2016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在台灣被視為極其嚴重的交通違規行為,法律對此予以了明確的規定和懲罰。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後逃逸,尤其是導致人死傷的情況,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肇事逃逸者除了可能被處以罰鍰外,還會面臨吊銷駕駛執照的處罰,對於造成重傷或死亡的情況更是不得再考領駕照。在司法實務中,即使是在交通事故中未發現受傷者或傷勢的情況下,行為人離開現場仍可能被視為肇事逃逸。法院會考慮到行為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如報警、協助傷者就醫等,以判斷是否構成肇事逃逸。如果行為人未採取這些措施,即使自認未有錯誤,也可能被認定為肇事逃逸,進而面臨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無論是撞人還是被撞,在交通事故中都應該遵守法律規定,留在現場協助處理事故,報警並協助傷者就醫。這不僅是為了自身的法律安全,更是對受害人負責的表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肇事逃逸在台灣受到相當嚴格的法律規範,旨在防止事故發生後加害人逃避責任,並確保受害人能得到適時的救援和賠償。這類罪行的嚴厲處罰反映了社會對於道德責任和公共安全的重視。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後逃逸並造成人員死傷的駕駛人,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強調了在交通事故中留在現場協助受害人的重要性。

 

即使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肇事逃逸行為,也會面臨罰款及駕駛執照的吊銷或暫扣,這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

 

即使是在看似清楚的事故中,例如被追尾且無顯著過錯的情況,駕駛人也必須留在現場直到適當的處理程序完成,包括報警、救護以及警方記錄事故詳情。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對所有事故參與者責任的體現。

 

肇事逃逸是我國除了酒駕外,其他最令民眾討厭交通違規行為,因此法律亦將之規定於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沒錯,法律規定這時抓到肇事逃逸除了緩刑就是要被關機率相當高。

 

常見問題,如汽車停紅燈的時候,被後車機車追撞,後車機車騎士受傷汽車駕駛離開現場請問,汽車駕駛是否構成肇事逃逸?明明我沒有錯誤,為什麼我不能離開,大多數民眾聽了,第一時間應該都會覺得不構成,很抱歉,法院會認為有構成!而且還要進一步採取必要措施:報警、指揮交通、等到救護車/警察 來若只是下來看一下就走了,也還是會構成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能易科罰金。大家一定要留意!沒取得對方的和解,那就是要進去關了。這時逃逸者這時候就是被害人眼中的肥羊!

 

畢竟「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

 

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因此,不論是撞人或被撞,或是因其他事故而造成死傷,只要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程內所發生者,參與此整個事故過程之當事人皆應協助防止死傷之擴大,其肇事原因如何,則非所問(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所謂肇事逃逸,非僅指行為人肇事後未予停車察看,或對於被害人未曾聞問,即逕行逃離現場之狀態,行為人縱有下車察看或於現場指揮交通之情形,然對於被害人並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報請警方處理,或未待救護人員抵達,遂逕自駕車而去者1,均有使被害人擴大傷害之危險,仍屬肇事逃逸之行為!此部分可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3號刑事判決:「肇事駕駛人雖非不得委由他人救護,然仍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或無隱瞞而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以知悉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若自認被害人並未受傷或傷勢無礙,即可不待確認被害人已否獲得救護,亦不等候檢、警等相關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事宜,即得自行離去,自非該法條規範之意旨。」

 

除非當事人可以很確定沒有人死傷,否則還是構成犯罪,另外,沒有人死傷的狀態之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被撞不要以為跟自己沒關係,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

 

肇事

 

肇事逃逸是我國除了酒駕外,其他最令民眾討厭交通違規行為,因此法律亦將之規定於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沒錯,法律規定這時抓到肇事逃逸除了緩刑就是要被關機率相當高。

 

常見問題,如汽車停紅燈的時候,被後車機車追撞,後車機車騎士受傷汽車駕駛離開現場請問,汽車駕駛是否構成肇事逃逸?明明我沒有錯誤,為什麼我不能離開,大多數民眾聽了,第一時間應該都會覺得不構成,很抱歉,法院會認為有構成!而且還要進一步採取必要措施:報警、指揮交通、等到救護車/警察 來若只是下來看一下就走了,也還是會構成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能易科罰金。大家一定要留意!沒取得對方的和解,那就是要進去關了。這時逃逸者這時候就是被害人眼中的肥羊!

 

畢竟「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

 

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因此,不論是撞人或被撞,或是因其他事故而造成死傷,只要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程內所發生者,參與此整個事故過程之當事人皆應協助防止死傷之擴大,其肇事原因如何,則非所問(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然而無責者,可以減免刑責。

 

逃逸

 

所謂肇事逃逸,非僅指行為人肇事後未予停車察看,或對於被害人未曾聞問,即逕行逃離現場之狀態,行為人縱有下車察看或於現場指揮交通之情形,然對於被害人並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報請警方處理,或未待救護人員抵達,遂逕自駕車而去者,均有使被害人擴大傷害之危險,仍屬肇事逃逸之行為!

 

救護責任: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應盡可能提供或協助提供救護措施給受傷者,並確保他們獲得所需的醫療援助。

報警和等待:在事故現場應立即報警,並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這是確保所有證據都被正確記錄,並且事故的各方都能被適當處理。

確認安全:除非確定所有受影響的人員都未受傷或者受傷不重並且有其他方式得到救助,否則不應該離開現場。

 

此部分可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3號刑事判決:「肇事駕駛人雖非不得委由他人救護,然仍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或無隱瞞而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以知悉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若自認被害人並未受傷或傷勢無礙,即可不待確認被害人已否獲得救護,亦不等候檢、警等相關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事宜,即得自行離去,自非該法條規範之意旨。」

 

除非當事人可以很確定沒有人死傷,否則還是構成犯罪,另外,沒有人死傷的狀態之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要旨:

 

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肇事逃逸罪,所謂「逃逸」依文義解釋,係指自肇事現場離開而逸走,使人無法在肇事現場經由目視掌握肇事者與事故關聯性的行為。惟肇事者終將離開現場,殆不可能始終留在現場,究其犯罪之內涵,除了離開現場(作為)之外,實因其未履行因肇事者身分而產生之作為義務(不作為),是本罪結合學理上所稱之作為犯及不作為犯之雙重性質。職是,應進一步探究者,乃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者,於離開現場前究有何種之作為義務,此亦為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理由書曉諭釐清之面向,雖未經修法,然其釋義乃司法不可迴避之任務。「逃逸」之文義解釋既有分歧,則立法沿革之主觀解釋與規範目的之客觀解釋,有其關鍵意義,審諸法規範目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維持現代社會生活所必需,交通事故已然為必要容忍的風險,則為保障事故發生後之交通公共安全、避免事端擴大,及為保護事故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自須要求行為人留在現場,即時對現場為必要之處理、採取救護、救援被害人行動之義務,復鑑於有別於其他案件─交通事件證據消失迅速(通常交通事故現場跡證必須立刻清理)之特性,為釐清肇事責任之歸屬,確保交通事故參與者之民事求償權不致求償無門(惟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國家刑事追訴利益不在保障範圍),於此規範目的,亦可得出肇事者有在場,對在場被害人或執法人員不隱瞞身分之義務。此由歷次立法說明「為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促使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俾減少死傷,以保護他人權益並維護社會秩序」、「肇事逃逸者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為使傷者於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該行為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故縱使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維護公共交通安全、釐清交通事故責任」,可知依立法沿革之主觀解釋亦得印證。核與遺棄罪迥然有別。是故,所謂「逃逸」係指離開事故現場而逸走之行為,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時,應有在場之義務,至於駕駛人對於事故發生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處於無自救力狀態、所受傷勢輕重,則非所問。

 

因此,遵守這些法律規定不僅可以避免進一步的法律後果,更重要的是確保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獲得必要的救助和保障。這也提醒駕駛人在任何時候都應保持責任感和在發生事故時的正確行為準則。

 

-事故-肇事逃逸罪-車禍-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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