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倒對方的診斷證明書
問題摘要:
診斷證明書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及可能存在的問題。診斷證明書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有時候可能會與事實不符,例如被醫生誇大或被病人故意造假。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律師可能會對診斷證明書提出質疑,並根據醫療過程和病歷判斷其真實性。常見的質疑重點包括:傷害是否由被告造成、傷害的程度是否被誇大、是否真的需要休養、是否造成生活上的負擔等等。因此,即使對方提供了診斷證明書,被告方也應該仔細檢視其內容,並在必要時提出質疑。在法律程序中,診斷證明書不一定是無懈可擊的,而是需要進一步的檢視和辯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診斷證明書在法律及醫療實務上的重要性和複雜性。診斷證明書作為一個法律文件,不僅對個人的醫療賠償與保險理賠有重要影響,也涉及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
診斷證明書的法律要求
醫師法要求醫師必須親自診察患者後,才能開立診斷證明書。這是為了確保診斷的準確性和醫療安全。
醫師法第11條第1項,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醫療法第76條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於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製給診斷證明書。又醫師法17條規定,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
醫療機構的責任
根據醫療法,醫療機構有義務根據患者的要求提供診斷證明書,除非存在合法的拒絕理由。這確保了患者可以獲得必要的文件以進行法律或保險理賠。
另衛生署80年4月19日衛署醫字第931599號函示略以,查病人之病歷摘要或檢驗報告,由病人之配偶或其家屬持病人身份證、圖章提出聲請,應無不可,但醫療機構認為申請人與病人間具有利害關係之爭議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病人親自簽署之書面同意文件,再予發給,以保障病人權益。
刑責與道德考量
虛假診斷證明書不僅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還可能觸犯刑法。醫師在開具診斷證明書時需要考慮到其專業誠信和法律責任。
法院實務基於對於醫師專業信任,通常推定醫生均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其內容也應與病歷記載一致,在法院不了解診斷書,亦會補充詢問醫師,無非在彰現對於醫療專業之尊重。而病人主訴,應記載在病歷而不是診斷證明書,況且根據理賠調查經驗,是否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其實還是參酌診斷證明書以外的其他資訊判斷,並非單純依賴診斷證明書。
但是部分與醫師具有特殊交情者,或受他人之託,開人情假,出具虛假診斷證明書,甚至是遭別有用心的病人或家屬欺騙,或出於同情、或被金錢誘惑等等,不慎或故意出具了與實情不符的診斷證明。診斷證明是具有法律效用的,有時候,一張不實的診斷證明,往往會給醫生和醫院造成不可解脫的糾紛,甚至是觸犯刑法,但總是無法避免診斷書與事實有出入的可能。
診斷證明書的爭議
在法律訴訟或保險理賠中,診斷證明書的內容有時會成為爭議的焦點。例如,賠償金額的多寡可能會根據診斷證明書上的傷害程度來決定。
關於民法第193條規定之「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及同法第194條規定之「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因此,如醫療費用有無必要、有無需要看費費用、薪資損失多寡等,均須醫療證據以證明。
因此,在車禍或是其他傷害案件,只要是診斷證明書,一般都會認定是具有效力的,但有經驗律師會有爭執的部分,必須對照醫療過程及病歷判斷,質疑重點大致上不外是:這個傷不是被告造成的、是原告自己造假誣陷的;或者是原告並沒有這麼重的傷,不需要休養這麼久、還有行動能力、不需要看護、沒有造成生活上增加之負擔、殘廢程度沒那麼嚴重等等的。
專業鑑定的重要性
在涉及嚴重傷害或長期療養的案件中,專業醫療鑑定常被用來確認診斷證明書的準確性和傷害的真實性。
常見原告拿診斷證明書做為求償依據。醫生有時候會配合病人要求,將診斷證明書醫囑寫嚴重一點。其實診斷證明書是可以打倒的。反而是在別家已經治療完成或治療中之病人,卻到別院所要求開立診斷證明書,反而是需要特別注意。不要看到對方診斷證明書就太快放棄,經由專業檢視保護您應有的權利。
在處理診斷證明書相關的法律問題時,通常需要醫療專業知識和法律專業知識的結合,以確保所有相關方的權利得到公正的保護。對於涉及醫療事故或職業疾病的案件,診斷證明書更是關鍵的證據,需要慎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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