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倒對方的診斷證明書

08 Nov, 2016

律師回答:

醫師法第11條第1項,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醫療法第76條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於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製給診斷證明書。又醫師法17條規定,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

 

另衛生署80年4月19日衛署醫字第931599號函示略以,查病人之病歷摘要或檢驗報告,由病人之配偶或其家屬持病人身份證、圖章提出聲請,應無不可,但醫療機構認為申請人與病人間具有利害關係之爭議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病人親自簽署之書面同意文件,再予發給,以保障病人權益。

 

法院實務基於對於醫師專業信任,通常推定醫生均以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其內容也應與病歷記載一致,在法院不了解診斷書,亦會補充詢問醫師,無非在彰現對於醫療專業之尊重。而病人主訴,應記載在病歷而不是診斷證明書,況且根據理賠調查經驗,是否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其實還是參酌診斷證明書以外的其他資訊判斷,並非單純依賴診斷證明書。

 

但是部分與醫師具有特殊交情者,或受他人之託,開人情假,出具虛假診斷證明書,甚至是遭別有用心的病人或家屬欺騙,或出於同情、或被金錢誘惑等等,不慎或故意出具了與實情不符的診斷證明。診斷證明是具有法律效用的,有時候,一張不實的診斷證明,往往會給醫生和醫院造成不可解脫的糾紛,甚至是觸犯刑法,但總是無法避免診斷書與事實有出入的可能。

 

因此,在車禍或是其他傷害案件,只要是診斷證明書,一般都會認定是具有效力的,但有經驗律師會有爭執的部分,必須對照醫療過程及病歷判斷,質疑重點大致上不外是:這個傷不是被告造成的、是原告自己造假誣陷的;或者是原告並沒有這麼重的傷,不需要休養這麼久、還有行動能力、不需要看護、沒有造成生活上增加之負擔、殘廢程度沒那麼嚴重等等的。常見原告拿診斷證明書做為求償依據。醫生有時候會配合病人要求,將診斷證明書醫囑寫嚴重一點。其實診斷證明書是可以打倒的。反而是在別家已經治療完成或治療中之病人,卻到別院所要求開立診斷證明書,反而是需要特別注意。不要看到對方診斷證書就太快放棄,經由專業檢視保護您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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