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未繫牽繩狗主人的法律責任?

03 Jul, 2024

問題摘要:

當寵物因未繫牽繩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導致他人受傷或財物受損時,飼主可能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體來說:根據民法第190條第1項,動物加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飼主需要證明已經採取了相當的注意義務,如使用牽繩、戴嘴套等措施,來防止寵物造成損害。如果飼主未能盡到相當注意的義務,則可能需要賠償被害人的醫療費用、損失等。

如果飼主的過失行為導致重大傷害或死亡,可能會涉及刑法的相應罪行,如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疏縱寵物在道路上奔跑,妨害交通者可能會被處以罰款。

律師回答:

現代是一個毛小孩比小孩還多的一年,在這樣的幾乎人人都有毛小孩的情況下,路人遛狗時未繫牽繩導致狗狗突然暴衝咬傷路人又或是院子裡的狗突然衝到路中間導致車禍,對於這些意外的發生我們能尋求什麼樣的救濟呢?

 

當動物造成損害時,該動物的占有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飼主已經依據動物的種類及性質採取適當的注意措施(如繫牽繩、戴嘴套等),且仍發生損害,則飼主可能不需負責。飼主未對寵物狗進行適當的管束,導致其突然衝出並傷害路人,因此須負起法律責任,原因在於飼主在管理寵物時需承擔的注意義務和潛在的法律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損害賠償責任-動物占有人的責任

 

任何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都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此為侵權行為責任的基本原則。民法第190條第1項明定,動物造成損害時,該動物的占有人需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基於占有人對動物的控制和管理責任。然而,如果占有人能證明已依動物種類和性質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且損害仍不可避免,則可能不需承擔責任。

 

飼主若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例如合理地管束寵物),即使寵物造成損害,飼主也可能免於責任。然而,如果飼主未能展示其已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則可能需要對受害者進行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0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系爭黑狗係由上訴人飼養,上訴人平時沒有拴住系爭黑狗,且系爭黑狗於104年10月27日早上被放出去,適於當日6時許,被上訴人徒步行經上開交岔路口,系爭黑狗突然衝向被上訴人,致   被上訴人遭受驚嚇,跌坐在地,因而受有第一腰椎壓迫性骨折併胸腰椎後突變形之傷害,則上訴人未對系爭黑狗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至明,且上訴人之過失行為與被上訴人所受前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被上訴人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民法上對於寵物飼主課予相當之注意義務,也就是說,飼主是否對於寵物已盡到合理的管束,如果有相當助益之管束仍對於其他人(例如:路人、鄰居)發生損害的情況,則飼主得以免責;相反的,如果飼主未盡相當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受到損害者,可以向飼主請求醫藥費及必要支出等等的損害賠償。

 

行政及刑法上責任

 

飼主必須防範其寵物侵害他人的生命或身體安全。這意味著飼主需要採取所有必要的預防措施,例如繫牽繩或使用嘴套等,以避免其寵物造成人身傷害。寵物在公眾場所的行為,需由成年人陪伴,且對於具攻擊性的寵物需要採取更嚴格的控制措施。違反這些規定可能導致重罰。

 

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有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之防範責任,同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也揭示寵物出入公眾場所應由七歲以上成人陪同,如為具攻擊性之寵物,則亦應採取相當之防護措施,也就是說,飼主應加以繫上牽繩或戴上嘴套等等,如違反者,將處三萬以上至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甚者,多次勸導仍未改善者,亦得以直接將寵物沒入。

 

禁止無人看管的寵物在道路上自由行動,以防止交通事故或妨礙交通。違反者會受到罰款處罰。
 

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4條規定「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防疫所指出,放任犬隻於戶外自由行動,除了可能造成隨處大小便等污染環境問題外,亦有可能侵害到人類或其他動物的生命財產安全,另外亦可能造成犬隻不必要的受傷,如發生車禍等等。

 

如果因飼主的疏忽(如未繫牽繩)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飼主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因飼主未繫牽繩等過失行為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雇主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而致死而有刑法第276過失致死罪。

 

飼主的責任常常取決於事故發生時的具體情況以及飼主是否能證明已經採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在判斷案件時,法院會考慮到飼主的行為是否符合一般合理人的標準,以及是否有適當地控制和管理其寵物以防止損害的發生。

 

實務上來說,常以有無使用牽繩管束寵物犬,或有無配戴嘴套等等行為來判斷飼主的過失責任,如若飼主均使用牽繩或將寵物犬配戴嘴套,一般來說傾向認定飼主已盡到相當注意的管束義務,如飼主僅單純以無法預料寵物犬會攻擊他人來抗辯,通常飼主會被認定未盡相當之注意義務,而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飼主帶狗外出,應以鍊繩牽引或裝在狗籠內,以防止寵物在路上任意奔跑而發生危險。未善盡看管義務,讓寵物從懷中跳下後橫越馬路而發生車禍,要為車禍負起過失責任。

 

因此,對於因未繫牽繩而導致的意外事件,受害人可以依據民事法律途徑,向飼主請求損害賠償。飼主應當在帶寵物外出時,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他人的安全和防止意外發生,以避免法律責任的承擔。

 

-事故-動物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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