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第一時間如何處理?

03 Jul, 2024

問題摘要:

全面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涵蓋了從事故發生到證據收集和法律程序的各個方面。其中特別強調了保護事故現場和報警的重要性,並提供了相關法律依據和程序建議。在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反應和正確處理,以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並確保法律程序的進行。這不僅包括了報案和保護現場,還提到了救助傷者、收集證據以及處理法律程序等重要步驟。此外,自首和法律責任之間的關係,以及民事與刑事處理的區別,這對於了解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地位和責任非常重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車禍時,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或刑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首先要作就是整理現場,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交通事故區在第一時間處理方式,可分為「有人死亡」、「有人受傷」及「車輛財物受損」交通事故之類型,死亡時立即會進行刑事程序調查,而「傷害」則甚視傷害情節可能進行刑事程序。

 

事故現場管理:

保護現場:打開車輛閃光燈,設置警告標誌以避免進一步的事故。

標記位置:如果車輛尚能行駛,並且事故未導致嚴重人員傷亡,應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至於,車輛財物損害則屬於一般民事案件,因此,發生交通事故處理原則,除一般性的交通規則,如打開車輛閃光黃燈,放置警告標誌:依道路速限,作為放置距離,例如速限60公里,車輛故障標誌放置於車後60公尺。

 

報警和求助:

撥打緊急電話:根據情況撥打110(警察)、119(救護)或112(緊急求助)。

通知保險公司:若有保險涵蓋,應立即聯絡保險公司。

 

再來就是報警,撥打110報警處理,119救護,112緊急求救,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通報後符合刑法自首行為,日後若需負刑事責任,依法得減輕刑責(刑法第62條),並避免肇事逃逸罪的發生(刑法第185-4條)。

 

但若有行動能力者,則應該開始搜集相關事證,當事人並應先救護傷患,並請人監控車禍現場,防止事故再度發生,通知警方及配合處理,車輛尚能行駛,且無造成死亡、嚴重受傷,應先將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輛胎)、機車倒地位置標繪在地面,並迅速將車輛移至路邊安全處所,避免妨害交通及二次車禍發生。

 

除了,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當事人如不移置,致妨害交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裁處。

 

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

 

事故處理與證據收集:

救助傷者:事故現場若有傷者,應立即提供或尋求救助。

收集證據:拍攝事故現場照片(車輛位置、損壞情況、任何路面標記等),搜集可能的目擊證人資訊。

事故記錄:若車輛裝有行車記錄器,保存相關錄像作為證據。

 

最後,就是搜集事證以保全自己權益,警方人員到場前,可能與當事人協商時,確認事故當事人,並開始錄音,確認事故發生過程,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以及傷亡者的情形拍照存證,畢竟警方雖然會拍,但是自己拍還是比較放心及詳盡。另一方面,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若有車禍在附近者,先拍車牌,事後再請警方協尋。

 

當然有行車記錄器有清楚拍攝,可以節省這方面時間,無法判別責任時,切記應將行車記錄器資料取走交由專業人員研判。雖然應該配合警方,說明事故發生經過,或請警方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並請其拍照存證。並於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當事人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

 

而於現場調查詢問結束,警方會徵詢當事人意願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當事人,以利後續處理事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7日後,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30日後,在辦公時間內前往警察局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無人受傷案件則逕向分局申請提供)。

 

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肇事機車輪胎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一般交通事故﹝不含輕微交通事故﹞: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妨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肇事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交通事故相關資料: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於事故發生後(任何時間)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並於申請後三十個日曆天核發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

 

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辦交通事故相關資料(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照片),只需在家上網即可申辦且可指定就近警察機關領件(各分局交通組、交通分隊、事故專責小組及分駐(派出)所),免除民眾舟車勞頓之苦。

 

法律和程序遵循:

自首與法律責任:報案可以被視為自首,可能在日後的刑事責任中獲得減輕。

民事與刑事處理: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害,可能涉及民事賠償或刑事處理。

當事人協調:若無嚴重後果,雙方可以選擇自行和解,或者透過調解解決爭議。

官方文檔與支持:申請閱覽或提供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如現場圖、照片等。

 

當事人親自報案,屬自首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僅有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適當管理車禍事故不僅有助於迅速恢復正常交通秩序,還能確保所有相關權益得到妥善處理。透過上述步驟,當事人可以有效地管理車禍後的情況,減少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並為可能的法律程序做好準備。

 

-事故-車禍-現場處理-

(相關法條=刑法第62條=刑法第185-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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