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一半?如何登記大不同
問題摘要:
關於夫妻共同持有房產的情況以及在登記房產所有權時應考慮的因素。夫妻採取分別財產制和法定夫妻財產制的不同,以及父母出資是否應該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問題。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包括夫妻財產分開制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各種特點和適用情況。這些制度確實對於夫妻間財產管理和分配有重要的影響。在購買不動產的情況下,登記方式和財產制度的選擇會直接影響到未來的財產權及負擔責任的分配。例如,如果選擇共有財產制,則不動產的所有權將是共同的,但責任也會共同承擔,這通常需要考慮到未來的財務風險及法律責任。此外,借名登記的方式,以及相應的契約條款和公證程序亦值得重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夫妻財產分開制和夫妻共同財產制,三者在夫妻財產分配和債務計算上各有不同,您是否不了解三種財產制的特點?不清楚三者間的差別?
「即將步上紅毯,打算一起攜手打拼,正要買房子,是不是要登記在我名下,比較不吃虧有保障?」「夫妻各出一半的頭期款,以後各自分擔貸款,所有權登記各二分之一,是不是比較公平」等夫妻間的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及登記等問題,應該是長年夫妻財產爭議之首。
其實夫妻間不動產要如何登記,首先得斟酌思量夫妻之間是採用何種財產制。只要沒有先理性談妥、簽訂相關契約,或進行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向法院聲請為分別財產制之登記,並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就是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民法1005條)。
法定財產制
通常若沒有事前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1005條的規定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主要特色為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各自獨立,且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離婚時可聲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確保經濟弱勢或負責家事勞動的一方獲得保障,同時,若發現夫妻其中一方有在婚姻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的計算價額,則必須在剩餘財產分配時追加計算,不足部分可向協助惡意處分財產的第三人請求返還。
財產所有權: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但同時也將夫妻財產各自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個人財產屬於取得或登記於名下的一方所有,但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婚後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
使用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
處分權:夫妻各自處分。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但依照民法第1018-1條規定:夫妻除了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各自的自由處分金。
債務清償責任:除共同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外,雙方需各自負擔債務。
婚姻關係結束後的財產分配:可向法院聲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當死亡、離婚、改定分別財產制...等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低的一方可請求分配夫妻財產,由夫妻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他人贈送)、慰撫金及債務後,算出夫妻間剩餘財產,相減後由夫妻各取一半。
因之,分配房子等不動產要先注意,夫妻目前的財產制度是哪一種,以台灣大部分夫妻結婚時都不會約定財產制,如果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基本上歸屬就是要看登記狀態,但婚後增加財產可以價值方式分配,簡單之,結婚前財產基本上不得分配,充其量僅是另一半繳房貸的錢可當作增加的財產,但是還是要以兩者財產相比較,如二者財產差不多,皆不得分配。
但要特別注意,如果房子有牽涉到「贈與」、「遺產」這種無償取得的情況,就算是夫妻間互相贈與,在法律上就不需要拿出來分配,是誰的就是誰的。
分別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開制根據民法1044條所訂立,通常選擇財產分開制的原因可能是雙方財力差距過大,希望結婚不是為了對方的財產,又或是彼此不想干涉對方的用錢方式,基本與法定財產制相當。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財產所有權:財產由夫妻夫妻各自所有,不區分婚前及婚後財產。
使用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
處分權:各自處分。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債務清償責任:債務各自清償。
婚姻關係結束後的財產分配:財產各自獨立,離婚時無法聲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夫妻財產分開制的主要特色為夫妻財產及債務各自獨立,與法定財產制不同的是,由於財產與債務從結婚到婚姻關係結束均為各自獨立,所以沒有財產分配問題,彼此債務各自清償,但法律肯定家事勞動價值,所以唯有家庭生活費用及家事勞動仍須共同分擔。
若是分別財產制,父母心疼女兒,擔心寄人籬下或婆媳同居一屋,先幫忙出一筆錢付頭期款,貸款則由小倆口自己打拼,登記在女兒名下,當然誰也不能來覬覦主張。如果是法定夫妻財產制,父母給的錢算贈與,贈與、繼承及無償取得的部分雖然不算入婚後財產,但一起負擔的貸款可得計入,光差額的計算又免不了一番齟齬口角。
法定夫妻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最大的差異,就是夫妻同甘共苦生死與共,所以大限來時可不容許各自飛,當離婚、一方過世或改用分別財產制時,依民法第1030-1條,有剩餘財產分配。分別財產制因為井水河水清清楚楚,就是不互相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制
夫妻共同財產制根據民法1031條所訂立,通常選擇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原因可能是雙方有共同目標決定一起努力,或是夫妻共同創業。
主要特色為夫妻雙方除特有財產,其餘財產均為共同財產。
共有財產的定義為特有財產以外的夫妻財產及所得,均需合併為共同財產,又或是夫妻也可以約定只把勞力所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或其他勞力所得有關的收入作為共同財產(這種情況稱為所得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不論婚前或婚後的財產,只要不是專供個人使用(如女用首飾、衣物)或贈與人特別書面聲明為個人所有的財產,全部都納入共同所有,夫妻一起花用。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各自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及特有財產,至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應該歸雙方公同共有,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一人一半,此時,夫妻雙方可協議分割共有物,協議不成時也可請求法院予以裁判分割。
此依民法第1040條:「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特有財產根據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物品、夫或妻職業上必需物品,又或是夫或妻其中一方收到的贈品,有經過贈與人以書面聲明是專屬夫或妻的特有財產。
相較於法定或分別財產制,如婚姻關係成立時,若沒有事前約定夫妻財產制,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而不管婚前婚後都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制度,只要雙方同意,即使是離婚前申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以迴避剩餘財產分配也沒有問題。必須注意的是,若只有夫妻兩人口頭約定,沒有向法院提出登記,便只對夫妻兩人有效,因此法定財產及分別財產制,登記與否,意義不大,不具對外法律效力,所以無論是在婚前或婚後變更夫妻財產制,務必填寫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準備身分證明文件、印鑑章、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向法院提出變更,此部分對於共同財產制特別有意義。(民法1004條、民法第1008條))
其實如情侶、夫妻或同居(事實上夫妻關係)等,共同購置不動產,所有權各登記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權狀清楚明瞭,未來情緣已盡便各自處分,固然是個減少爭議的方法,但管理上較為不宜,尤其所有權人即為不動產抵押人,金融機構面對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的貸款人,得分別徵、授信,萬一兩人資力、信用、償債能力淵壤之別,金融機構還要考量處分應有部分的拍賣難度,貸款成數不足、利率嫌高,可都是另一層經濟負擔。
若不登記為共有,則可以考慮借名登記。如登記在女方名下,男女雙方簽訂借名登記契約,出錢的男方為借名人(委託人)、登記的女方為出名人(受託人),把購買的不動產、出錢多寡、貸款及稅額分擔、所佔比例、購置日期、權狀及印鑑如何保管等,在借名登記契約上寫得一清二楚,經過公證人公證,未來若離開,依據借名登記契約主張索回自己所有比例的部分,也不致人財兩失,甚至可能考慮配合抵押權等方式保障彼此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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