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爭取「肇事逃逸」緩起訴處分?

14 Aug, 2024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不僅涉及刑事責任,還可能對被害人造成進一步的傷害。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了解相關法律條文以及應對策略是非常重要的。根據《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包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包括汽車、機車或電動自行車。

致人死傷:不論傷勢輕重,只要因車禍導致有人受傷即可。逃逸:在事故發生後未報警或採取任何必要救護措施而擅自離開現場。根據《刑法》,肇事逃逸的刑責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若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逃逸故意,或逃逸後已經採取救護措施,將會面臨嚴重的刑罰。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應該主動承擔責任,儘快報警並提供必要的救護。如果因一時慌張而逃逸,事後應立即返回現場,並與被害人協商處理後續事宜。調解是一種能夠迅速解決問題的方式,雙方經過調解達成協議後,可以避免進一步的法律程序。在法律程序中表現出悔過的誠意,對於初犯且態度良好的被告,法院可能會考慮給予緩起訴處分。這意味著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沒有再犯,將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律師回答:

開車有一個壞習慣,變換車道時總是不打方向燈,習慣直接憑感覺切入,然而車況瞬息萬變,自行判斷難免容易出差錯。開車變換車道時不打方向燈,除了違反交通規則外,也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風險。當這種行為導致事故,尤其是肇事逃逸的情況,不僅會帶來法律上的嚴重後果,也會對受害者造成身心的傷害,乃係刑法第284條之犯罪。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駕駛人於變換車道時理應注後方車輛,但卻未打方向燈而導致受傷,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由於過失致傷罪為「告訴乃論」,因此雙方經過調解後達成協議,負賠償責任,而則答應撤回告訴,不再追究此事,即令無法和解,其實也有拘役之可能性,其實都是可以處理的。然而,因因為一時慌張,沒有下車察看就自行離開,不久被依肇事逃逸、過失致傷罪起訴。

 

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罪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規行為,其主要在於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未履行相應的責任,而選擇逃離現場,避免承擔法律和道德上的責任。在台灣的刑法中,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肇事逃逸之刑責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入獄服刑極大的可能性。

 

肇事逃逸三要件

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463號判決意旨,肇事逃逸的客觀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構成要件為明知造成死傷,仍決定離開肇事現場,也就是具有肇事之事實與逃逸之犯罪意圖。

 

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

(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這包括所有汽車、機車、電動車等有動力的交通工具。

(二)發生交通事故

(三)致人傷害(重傷害)、死亡:這一點涵蓋了所有類型的身體傷害,不論傷勢輕重。從輕微的擦傷、挫傷。

傷害:醫學上可以認定的傷勢都算,擦傷、挫傷、撕裂傷、骨折、臟器受損等等,無論傷勢嚴重程度、傷者意識是否清楚、能否站起來走動,只要有受傷都是算,即使小小的膝蓋擦挫傷都是肇事逃逸罪所指的傷害。到重傷甚至死亡,只要造成了人體傷害,即符合此構成要件。重點在於,即便傷害看似微不足道,如對方能自行行走或說話,也應由專業醫療人員進行評估,肇事者不應自行判斷傷勢。

 

另外,根據刑法第185-4條規定,符合以下三點則罪行成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汽、機車及電動自行車)

致人死傷,因車禍導致有人受傷(不分傷勢輕重)

逃逸,事故發生當下未報警或採取任何救護必要措施而擅自離開現場

 

發生交通事故: 事故的發生必須是因為交通工具的操作而導致,無論是對其他車輛、行人還是其他物體的碰撞。

 

逃逸: 即駕駛人在知道或應知發生事故後,未停車處理,或在未完成警察調查前離開現場。逃逸行為表明肇事者有意規避法律責任,這在法律上屬於加重其責任的行為。

 

所以不是對方所受的傷害只是一點點擦傷或挫傷,就自己以為對方沒事可以離開現場。常常實務上的案例中,有些肇事者以為對方還站得起來,或是可以自行走動至路邊,或是可以將機車牽起來,或是意識清醒,就以為對方沒有受傷,而自己離開現場。還有些案例是,肇事者在現場口頭詢問對方有無大礙,對方說還好,卻沒有進一步關心、查看、詢問對方有無具體傷勢,就以為對方沒受傷或沒事,就直接離開現場。這些案例都可能涉嫌肇事逃逸罪嫌,甚至被起訴而判刑。

 

因此,如果駕駛人在交通事故後選擇離開現場,即使事故造成的傷害非常輕微,依然可能面臨肇事逃逸的指控。此外,肇事逃逸不僅對受害者是一大打擊,也會在法律上對肇事者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包括刑事責任和潛在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最佳的做法是肇事後留在現場,確保受傷者得到必要的醫療幫助,並配合警方進行調查,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對受害者基本人道的尊重。

 

身為一家之主的是家中經濟來源主力,深怕入監後無法照顧妻小?。

發生交通事故,若希望盡速解決,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罰」的意思,時間通常介於2至5年之間,具體期限取決於案件的性質及法官的判決。關鍵在於遵守法院指派的特定命令,並確保在這段期間內避免任何行為可能導致緩刑被取消。

 

按照刑法第74條的規定,在緩刑期間,受刑人必須執行法院下達的各項指示,作為對其悔改意志的證明。比如,如果某人原本應服刑2年,但在4年的緩刑期內都有遵循所有條件並且沒有觸犯法律,則在緩刑期結束後,就無需再服刑,從而免於入獄。

 

可向發生事故地點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調解委員擔任公正的第三方居中協調,幫助兩方理性溝後續事宜,當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兩方當事人皆不可再針對此車禍事件進行訴訟。

 

若選擇私下和解,則建議請律師陪同協助。為避免再起紛爭,有關賠償金額及法律追訴權等事宜,都需要確實擬定,並簽立和解書,以日後防其中一方反悔。

勇於承擔 爭取改過機會

律師向法院說明為初犯,因一時慌張而倉皇逃逸,事後懊悔不已,由於沒有前科紀錄,態度良好並坦承犯行,法院考量造成之損傷不大,並且已和柏漢達成調解,具彌補誠意,所以作出緩起訴處分,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只要於緩起訴期間內沒有再犯罪,就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事故-肇事逃逸罪-車禍-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刑法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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