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法律上應該如何來規劃自己的人生有個體面的結尾?
問題摘要:
法律上如何通過提前規劃來維護個人的尊嚴和權利,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糾紛和困擾。意定監護方面,通過與受任人簽訂契約,可以在將來自己可能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喪失自理能力時,由自己信任的人擔任監護人。這一制度允許個人在意識清醒時做出安排,確保將來自己的生活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生前財產規劃則包括了通過預立遺囑、遺囑信託和信託制度等方式,來明確財產的分配和傳承。這不僅可以避免身後繼承糾紛,還可以通過合理的安排,使財產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使用,確保繼承人的利益得到尊重,同時防止因財產分配不公導致的家庭矛盾。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則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前瞻性安排,允許個人提前規劃身後的殯葬事務,確保後事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這類契約不僅給本人帶來了心理上的安慰,也減輕了家屬在面臨親人離世時的壓力和困惑。書面預立醫療決定方面,《病人自主權利法》為個人提供了在生前明確醫療意願的法律框架,確保在病人失去表達能力時,能夠依據其預立的決定享有尊嚴和善終的權利。通過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病人可以確保在自己無法表達意願時,有人能夠代為做出符合其意願的醫療決策。
律師回答:
每個人均有經歷生老病死,我國法律對於人生的問題,容許一個人事前規劃,基本上規劃方向可分為財產及非財產的法律工具不僅幫助個人在生前合理安排和處理財產與事務,還確保了在生命最後階段的尊嚴和自主權。這種全面的規劃,不僅保護了個人的權利,也為家庭和社會的和諧提供了保障。通過這些法律手段,個人可以更好地掌控未來的生活,確保自己的意願得到尊重和實現。
意定監護
對於因疾病或病徵而導致家人或親友意識或生活自理能力喪失者,法律上有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制度(民法第15條、民法第15-1條),意定監護提供了在個人意識清楚時,預先安排未來可能因疾病或心智缺陷而需要監護時的代理人。這種制度確保個人能夠自主選擇最信任的人在自己無力決策時,代為管理生活和事務,這不僅是對個人權利的保障,也減輕了家屬的負擔。
有關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主要係以契約方式預先指定本人之監護人,在未來本人如果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時,由法院裁定由當初本人自己選定的意定監護受任人來擔任自己的監護人。意定監護,是本人(委任人)與受任人約定,當受到監護宣告時,受任人便可擔任監護人的契約,而這個受任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民法第1113-2條);意定監護亦可撤銷。意定監護的受任人可不受親(等)屬關係之限制,可以是朋友、工作夥伴、親屬等,只要受任人同意即可。本人及意定監護的受任人,需至公證人處完成公證程序,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意定監護契約於未來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始發生效力。(第1113-3條)。
生前財產規劃
生前財產規劃則通過預立遺囑、信託、贈與等多種法律工具,幫助個人在去世前合理分配財產,避免日後繼承時的法律糾紛。通過這些安排,不僅可以確保財產按照個人意願分配,還能有效地防止繼承人之間因財產分配不公而產生的矛盾和糾紛。
通常於民眾意識清楚而需預先規劃財產分配者,亦可考慮預立遺囑,以避免身後遺產法律糾紛,若財富移轉為死後繼承的方式,您可以做的事前規劃有預立遺囑和遺囑信託。 目前遺囑的形式依民法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民法第1189條)。
另有財富傳承或規畫者生前亦可考慮搭配信託制度規劃,如此可避免或降低未來繼承人間因爭產而生之法律糾紛或爭執,繼承人亦可尊重先人的遺願或想法,讓財富可以合宜的運用,而不是淪為繼承人間爭產甚而反目的標的,有智慧的民眾若有需要預先規劃處理,法律應該可以提供許多預先規劃的方向及工具,如贈與、信託、借名契約、設定抵押權及預告登記制度,民眾可以找專業的家事律師諮詢,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來處理,以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紛爭。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生前契約」又叫「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是一種前瞻性的安排,允許個人在生前決定自己的殯葬事宜,從而減輕家屬在面對喪事時的心理壓力和實際操作上的困難。該契約受法律保護,確保個人的意願在身後得以實現。
是近年來盛行身後事處置方式,意味著當事人能夠一手掌握自己的後事。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的定義:「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生前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故只要契約內容聲明是「預先規劃身後事宜的禮儀服務契約」不管名稱為何都是生前契約!
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的民眾,如果是消保法上的消費者,依據內政部公告「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用型及家用型)規定,自簽約日起14日內,可以書面解除契約,業者應在30天內退還消費者已繳付的全部價款;如果簽約超過了14天,消費者仍然可以終止契約,業者應在30天內退還至少80%的價款。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6款規定,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或簡稱生前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同條例第50條第2項亦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須具一定規模;其應備具一定規模之證明、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副本,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購買生前契約一定要留存契約書正本(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而且任何定型化契約內容的修改都需要經雙方的簽署才有效,所繳的款項都要有收費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在法律上才有保障。廣告與文宣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法律規定業者不得在廣告與契約上,註明「廣告文字、圖片或服務項目僅供參考」的字樣,簽約時一定要仔細檢視,確認契約規定的服務與品項,與廣告及自己的認知相同。同時建議要將廣告與文宣留存,將來如果履行契約時,發現服務項目與廣告內容有所出入,消費者可以用廣告與契約一併向業者主張權益。
書面預立醫療決定
書面預立醫療決定則是在健康或病情尚未惡化時,通過法律檔明確表達對未來醫療決策的意願。這不僅是對個人醫療自主權的保障,也是對家屬和醫療團隊的一種指導,減少了因醫療決策而產生的衝突和倫理困境。
每個人可以以書面預立醫療決定,立法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保障每個人的知情、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的權利,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自身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同時也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
如何通過預立醫療決定來保障病人的善終權利。這些法律措施確實為病人在面臨重大健康挑戰時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權,使他們能夠在意識清楚時預先做出醫療選擇,避免在無意識情況下接受違背自身意願的治療。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實施,擴大了適用範圍,不僅限於末期病人,還包括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以及其他政府公告的特定疾病。這些條款旨在確保病人即使在無法表達意願時,也能依據其預立的決定享有尊嚴和善終的權利。
預立醫療決定的關鍵在於,病人在意識清楚時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表達其是否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的醫療措施,例如心肺復蘇術、維生醫療系統等。通過提前指定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也可以確保在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有人可以按照病人的真實想法進行醫療決策。
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如不可逆轉之昏迷、 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經過兩位專科醫師確診及緩和醫療團隊2次確認,則會依照預立醫療決定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選擇,以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選擇,以維持您的善終權益。
此外拒絕醫療的部分可事先透過「預立醫療決定」決定,一旦自身面臨特定五款臨床狀態(如疾病末期、永久植物人等)時,是否要以「醫療介入」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享有特殊醫療拒絕權,維持生命治療 指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如心肺復甦術、維生醫療系統、血液製品、重度感染之抗生素等。
法的適用對象限制在有行為能力(20歲以上,或未成年而結婚者)的民眾,並不包含目前因病或意外而導致行為能力缺損的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書隨時可以更改,只要您還有做決定的能力。在健康的情況下,若要更改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內容,可以透過書面向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機構提出申請;若是在生病住院的情況下,則可以先透過口頭變更,再完成書面變更的程序。
被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須為20歲以上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且須簽署「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但醫療委任代理人除了是民法上之法定繼承人外,以下這些人不能成為醫療委任代理人,如遺產繼承人、遺體或器官受贈人、其他因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因此,醫護人員協助經確認之末期或重症病人善終,乃是落實醫學倫理之行善原則與尊重自主權原則,受法律保障;病人自主權利法也減少醫療人員陷入兩難倫理困境的機會。
總的來說,這些法律措施為個人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不僅涉及財產管理,還涵蓋了個人健康和生活安排,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通過提前規劃和合理使用這些法律工具,個人可以更好地掌控自己的未來,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和矛盾,確保自己的權益和尊嚴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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