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孝,父母可以撤銷贈與嗎?如何在規劃中避免因子女不孝而發生的問題?

02 Sep, 2024

問題摘要:

贈與在民法上的規定及其在生前分配財產中中,贈與人對受贈人有撤銷權的情況,並且提到了扶養義務的重要性。贈與的法律細則及其可能引發的糾紛,同時強調了早期規劃遺產的重要性,以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和家庭矛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生前通過「贈與」的方式將部分財產提前轉讓給繼承人,是一種常見的做法。這樣可以在自己生前就安排好財產的分配,並且通過利用每年贈與稅的免稅額,達到節稅的效果。然而,生前贈與在法律上仍然有一些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贈與」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所謂「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之行為。處理過許多與贈與相關的問題,更不時呼籲熟年長者要先顧好老本,不要因為怕將來會被課遺產稅而顧此失彼,將財產草草贈與給子女,免得年老已無利用價值時,落得被子女遺棄的下場。或如現在孩子生得少,有的父母早早就規劃了孩子的將來,很多子女不用賺錢養房,自然父母就買好了房子登記在他們名下。

 

被繼承人在世時,可以透過贈與契約,直接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生前贈與的優點是完全不受親屬關係限制,且確保受贈人如實取得財產,不會事後因繼承糾紛遭到侵奪。

 

用贈與稅的免稅額進行贈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遺產稅的負擔。生前贈與可以確保財產按照贈與人的意願分配,避免因繼承糾紛導致財產被侵奪。

 

總之,生前贈與是一種有效的財產管理和分配方式,但在實施時應充分瞭解相關法律規定,並考慮到可能的法律風險。建議在進行生前贈與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贈與過程合法、有效。


 

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民法在雙方約定贈與後,但在把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反悔、撤銷贈與。如果贈與人已經把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給受贈人,就必須要看受贈人是否有符合民法416條規定要件,才可以撤銷贈與,亦即:(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撤銷已完成的贈與的條件

 

一旦贈與物的權利已經移轉,撤銷贈與則需要滿足《民法》第416條規定的條件。該條款規定,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並且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或者受贈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為了行使這一權利,贈與人應在知悉撤銷原因後的1年內提出,否則撤銷權將喪失。


 

故意侵害行為:

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並依刑法有處罰明文,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不履行扶養義務:

如果受贈人未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

 

法院是如何認定受贈人有無扶養義務?

 

除非雙方於贈與時另有約定,否則,必須贈與人沒有辦法維持生活,且受贈人是最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此時若不扶養,才會符合撤銷贈與的事由。因此,倘若父母親贈與子女房地,但父母親本身還有其他存款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或者,祖父母贈與孫子女房地,但祖父母還有子女等排序在前的扶養義務人,則即便受贈人沒有扶養,贈與人也沒有辦法撤銷蹭與。且贈與人的撤銷權,僅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或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就不能撤銷贈與了。

 

依上,雙方贈與時約定條件,則當受贈人違反約定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財產。但需注意者,務必白紙黑字完整明確,或者錄音或訊息。例如只約定「孝順長輩」,就會被認定空泛,無法撤銷贈與。

 

對於身後的遺產分配愈早進行愈好。因為在相關法規中,為了避免被繼承人生前透過贈與等方式,以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因此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七類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的財產都視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換句話說,無論以更換保單要保人,或是以贈與方式分配其資產,只要這些行為發生在被繼承人身故前兩年,仍可能被視為遺產,進而課徵遺產稅。

 

贈與行為本質上是為了加惠受贈人。由於受贈人如果對贈與人有加害或忘恩行為,應使贈與人能夠撤銷贈與,以保護贈與人的合法權益。為了避免撤銷權長期不確定,法律規定此撤銷權應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消滅。贈與人對受贈人已表示寬恕的,也同樣使撤銷權消滅,這符合公平原則。

 

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參其立法理由「按贈與因受贈人之利益而為之,其行為本為加惠行為,受贈人若有加害或忘惠之行為,應使贈與人有撤銷贈與之權。惟此項撤銷權,應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蓋以權利之狀態,不應永久而不確定。至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其撤銷權消滅,為當然之結果。」顯然此項撤銷權係為懲罰受贈人之加害及忘惠行為而設。足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不孝條款)參照)。此乃法定撤銷權之規定,亦即如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忘恩之行為,縱使贈與物業已交付,或雖未交付而立有字據或為履行道德義務贈與之情形,仍得於法定期間內逕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然贈與人須表明撤銷贈與之事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上字第10號判決參照)。

 

即使贈與物已交付或已經存在贈與的書面證明,或贈與出於履行道德義務,贈與人仍可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這表明,贈與人的撤銷權不僅僅依賴於贈與物是否交付,還與受贈人的行為密切相關。若受贈人存在不履行扶養義務或其他惡劣行為,贈與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撤銷贈與。在進行贈與時,應慎重選擇受贈人,並考慮受贈人可能的行為對自己權益的影響。可以在贈與協議中明確規定受贈人應履行的義務,以便未來在出現糾紛時有依據。如發現受贈人有違反約定的行為,應在知曉撤銷原因後及時行使撤銷權,以免錯過法律規定的撤銷期限。

 

撤銷權的行使時間限制

 

即使贈與物已經交付,或者雖未交付但已存在書面證明,贈與人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撤銷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贈與人需要明確表示撤銷贈與的意圖,並採取適當的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撤銷權必須自贈與人知曉撤銷原因之時起,在一年內行使,否則將消失。此外,如果贈與人已對受贈人表示寬恕,則撤銷權也會隨之消滅。


 

總之,雖然生前贈與是一種有效的財產安排方式,但贈與人需要充分瞭解相關法律規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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