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他人肖像嗎?
律師回答:
在路上拍街景拍到路人,可以嗎?路人可以主張肖像權嗎?此如記者或其他人公共場合拍照、錄影,照片修改、剪接,均牽涉到肖像權被侵害的爭議。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彰顯個人之特徵,與人之尊嚴具有極為密切之關係。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如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則由法院個案判斷(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41406號)。
依民法第19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對於人格權的保障,當然包括對於肖像權的保障,但因為不是列舉的人格種類,所以僅有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方得請求損害賠償。即肖像是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人格權的一種受到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的保障。
但什麼時候才構成「情節重大」,而需要透過民法保護,由法院個案判斷(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41406號)。肖像權人得基於授權契約,同意他人利用其肖像為商品或服務廣告代言(肖像權之商業化),而亦具有財產的性質。而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有三:(一)肖像之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為必要。(二)肖像之展示公開,如將他人肖像在電視、網路、新聞雜誌公開傳播等。(三)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即將他人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
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具有典型之公開性,因此對肖像侵害本身(即肖像作成、公開傳播、使用於商業行為等),原則上即具有違法性,但得因一定事由,如被害人允諾而阻卻違法。因此,畫別人長相基本上就是侵害別人肖像,除非有經過加害人重構,使之與被害人長相不相似,基本上就是侵害肖像權之行為(尤其以文字敘述並加以出售名人肖像之行為)。但是否為不法侵害並構成損害賠償依據,要看侵害的理由及方式,因此必須個案加以認定,蓋並非所有侵害行為均會導致權利人權利不當受損,而我國請求慰撫金必須限於情節重大。
至於,新聞媒體基於報導司法案件得需求,擅將司法人員的肖像刊登於報章上,其違法性必須依照法益權衡原則和比例原則,就其刊登的目的、方式、態樣與公共利益加以衡量,並審酌其有無超過新聞目的而濫用個人肖像權的情事,才能作出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5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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