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處理有方法!

25 Oct, 2016

律師回答:

今天有一位朋友打電話給我,問我有在幫忙別人處理債務,當然是有的,而且還辦了數百件。以前律師主要以打訴訟案件、幫人討債為主,結果遇到當事人無法解決債務,往往祇能私下處理,但是因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以後,當事人祇要有債務問題,往往都可以透過與銀行協商或辦理更生、清算處理債務,但絕非毫無代價或犧牲即可解決債務,所以我一向的態度是如果債務人不配合處理債務,我是情願不辦理這種人的案件,因此我往往是先透過諮詢確認當事人是否有處理債務真正意願及解決債務之能力,我的辦理內容與當事人目標相符,才接受當事人委任。作一個律師如果不管有無可能達當事人目標,如果就為了錢接受當事人委任,就跟代辦公司沒什麼二樣,不是因為我的格調,而是我怕麻煩,更怕對不起當事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消費者能夠透過消債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重見光明,保障其生存權,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而達維持經濟秩序及安定社會之目的。所以任何債務問題,在消債條例施行後,已經有解決之管道(除了黑社會及感情債)。因此,債務人可以經由法定的程序,按個人的能力,先和銀行(金融機構)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要聲請法院協助處理,自己還可以決定要採行更生或清算方式清理其債務,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使消費者得以重建其經濟生活。所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債務人,除應誠實報明其聲請前一定期間內之資產、負債及變動的狀況,使債權人或法院可以有效查核,以免引發浪費、投機、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等道德危險外,於債務清理進行期間,法院更應視情況對該消費者給予適當之生活程度限制,並會審查是否給予免責的條件。

 

消費者依本條例所清理之債務,不以因消費行為所生者為限,所以即使非借貸所生損害均可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至於什麼是「消費者」?這個法律最常使人誤會就是這一點,所謂「消費者」,相對於營業者而論,就是一般債務人,或五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平均營業額為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之小額營業人均是可以適用。而所謂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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