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生前規劃真得很重要!

27 Nov, 2016

問題摘要:

老年人財產規劃中常見的法律問題和潛在的糾紛源泉。遺囑是清楚指定財產分配的有效工具,但需注意法定繼承人可能主張的特留分。即使在遺囑中指定財產分配,特留分仍然存在,可能導致繼承人間的法律爭議。長輩將財產登記在特定晚輩名下,可能被視為借名或贈與,影響後續的法律處理。特別是在法律上認定為借名時,可能要求將財產返還給所有繼承人進行遺產重新分割。信託是一種複雜但靈活的法律工具,可用於長輩在世時和過世後的財產管理。透過設立信託,可以確保長輩在世時享受租金收益,過世後按照信託契約分配財產,以達到家族共存共榮的目的。對於借名登記或贈與,建議使用預告登記和設定抵押權等措施來保護長輩的實際控制權,防止未來可能的法律糾紛。生前透過遺囑或其他書面約定安排身後事是避免後續糾紛的關鍵。雖然訴訟可能不可避免,但合理的財產規劃可以減少親人間的法律衝突,保護死者的遺產意願及子孫的福祉。

 

律師回答:

在親人間爭奪遺產的案件,看到訴訟中親人間對立與衝突,常常想為何不退一步就能解決事情,但是既然到了訴訟,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既毀了多年的手足之親情,傷害死者遺留下財產照顧子孫的想法。雖然這種案件已經見怪不怪,律師祇能全力一戰,從相關卷證中爭取最大勝算。但是其實每個人都有過世的那一天,這時候適度以遺囑或其他書面約定將安排身後事應該是避免這種糾紛的關鍵,與其生前避諱談身後事,甚至為節省費用不作安排,徒留以後可能的糾紛!

 

正如許多多的家庭問題、社會問題,通常都是因為年老的人沒有把財產做出合理的分配下而產生的悲劇。因此,老人財產之保護為一重要的課題。

 

利用遺囑處理不動產

遺囑是一種常見的遺產規劃工具,可以清楚指定財產的分配方式,包括不動產。然而,根據台灣民法的規定,遺囑分配財產時需留意可能的特留分問題。特留分是指法定繼承人依法有權要求的一部分遺產,即使在遺囑中有分配,特留分仍然存在。這可能會引發繼承人間的法律爭議,尤其是涉及長輩的財產分配。

 

第一種方式是利用遺囑處理不動產,但要留意繼承人間因可主張特留分而常發生糾紛。所謂的特留分是指,將應繼分中的特定比例保留給各法定繼承人,即便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分配財產,各繼承人最少也可分得該特定比例的財產數額。

 

長輩遺產只剩下少數特定不動產或其他財產,用遺囑指定特定財產予特定繼承人繼承,或以遺贈的方式處理,則可能會衍生繼承人間特留分的糾紛;如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預立遺囑的方式有5種,包括自書、公證、代筆、密封、口授,其中自書遺囑是最簡便的一種,而且可隨時隨地更改內容,但缺點是,立遺囑人可能因為不懂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導致遺囑不具法律效力,未來繼承時,就無法發揮遺囑原有的功效(民法第1189條及同法第71條)。

 

也就是沒有分到或分不夠遺產特留分的法定繼承人會主張其特留分(如《民法》第1223條第1款子女之特留分為其法定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而民法第1225條可以對於所有死後行為侵害特留分行使扣減權,而易起爭訟。

 

借名登記和贈與的爭議

長輩生前將不動產登記在特定晚輩名下的情況。這類行為可能被視為借名或贈與,具體是借名還是贈與,會影響最終的法律處理。如果被認定為借名,則該不動產可能需要返還給所有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這也是潛在的法律糾紛來源。

 

如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法律上認為此乃事先把遺產付出去了,所以要將該贈與價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法律上稱為「歸扣」(參見《民法》第1173條)。

 

也有長輩生前以無償方式將不動產移轉登記至特定晚輩名下,長輩過世後,繼承人常會對該移轉行為是借名還是贈與起爭執,如果認定是借名,則借名人應返還該借名財產給全體繼承人作為遺產再重新分割(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民事判決)。

 

利用信託處理不動產

信託是一種比較複雜但靈活的法律工具,可以用來管理和保護不動產,特別是在長輩在世時和過世後的財產管理。通過設立信託,可以確保長輩在世時能夠享受租金收益或其他受益,同時在長輩過世後,根據信託契約明確分配財產給後代利用信託處理不動產。由子女或專業受託人成為不動產之受託人,不僅產權集中易於管理,長輩在世時可將不動產供長輩居住,或出租後將租金供長輩安養之用,換言之為自益信託,若長輩死亡後則以扶育年幼晚輩為重,可將租金收益分配給後代,等到適當時機再分配財產,達到家族共存共榮。不過,信託為較複雜的法律關係,若不透過律師等專業人士協助設計信託關係架構,一般人難以妥善運用。(信託法第1條)

 

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則於委託人(長輩)死亡時,屬信託財產,而非遺產,故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與指定之受益人時,仍應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物權登記與財產控制的策略

借名登記或贈與則涉及將財產在形式上登記於他人(如子女)名下,但實際控制權仍留在出名人(父母)手中。這樣的安排可以是為了稅務規劃、避免債權人追索等原因。在這種情況下,重要的是要有明確的契約條款來保障父母對財產的控制權,防止未來可能的法律糾紛。為了進一步保護父母的權益,可以考慮使用預告登記和抵押權設定:

 

預告登記:這是一種保全手段,可以在財產正式移轉前對其進行登記,保護實際所有者的未來權利。這可以防止借名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處置財產。

設定抵押權:將財產設定抵押權是另一種保護措施,特別是當存在貸款或其他債務關係時。抵押權可以確保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是父母或其他財產的實際所有者)在借名人未能履行合約條款時,能夠優先從抵押的財產中獲得償還。

 

總之,老年人的財產保護和遺產規劃是一個複雜但極其重要的過程,需要透過多種法律工具和策略來妥善處理。合理的規劃可以預防和減少家庭內的爭議,確保財產依照長輩的意願被妥善管理和分配。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信託-遺囑-贈與-

(相關法條=信託法第1條=民法第71條=民法1173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1223條=民法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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