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問題-最愛的人卻傷我最深,親人打官司就是個難字!
律師回答:
家人或夫妻間金錢糾紛往往比一般人更激烈,而跟一般人糾紛不同的地方,在於往往此類爭執帶有背叛的感情下,以我的經驗,往往一案又生一案,民事又生刑事,循環不已。畢竟家人或夫妻基於信賴往往不留書契,甚至將自己隱秘的事及重要文件對他方毫不隱藏,就是有人不念親情,貪圖利益,利用事過境遷,事後完全不認帳,甚至惡人先告狀,實務上常見,所以建議涉及金錢,就算是近親,除非這筆金錢是可有可無,否則還是事前小心作成書契,以免口說無憑。
常見者,如將房產過戶登記在親人名下,在法律上固屬屬於借名登記契約。借名登記契約是指當事人與對方約定,將自己的財產以對方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對方出名登記該財產,理論上這位親人要隨便依您指示處理房地,但親人有時變卦,反而主張自己是主人,即使親人不變,但人總是有三長兩短,親人子女可能就裝作不知了!
因此,簽署任何文件一定要小心,一定要將他們口頭說明的內容,請他們親自指出該份文件有相同記載或描述的文字,這至多可以說明他們沒有欺騙你,不過你仍要仔細看完所有文字約定的內容,才決定是否簽名。關於金錢交付,當然盡量不要用領現金的方式交付,雖然領錢的時間和金額或許可以對照推論,但畢竟不是直接可以認定,除非同額及同行進出,用匯款的方式,舉證比較容易。
因為訴訟上勝或敗,通常是在舉證上面,必須要證據去佐證,用證據去支持法官確定事實,如果真的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事實的真偽,只能用雙方的說辭合不合理去推論,自然就會有哪一方不服的狀況發生,不能因此說這樣的判決就是恐龍判決,要嘛就好好舉證,做任何事情之前留下證據,空口白話誰能信?輸了也是正常,不是拉律師幫忙就可以贏了!。
千金難買早知道,發生糾紛究竟應如何處理?只要是唸過法律的,連不是正科班出身,修幾堂法律的人,都會知道契約不一定要簽書面,事實發生也可透過證人或證物呈現,因為證據法上不一定要物證人證都具備,只要有其中一項讓法官達到確信之程度,即可作為法官判斷的依據。
那如果沒有書面,如何舉證呢?可以提出在場的人證,這是沒有辦法之下的方法,畢竟人的記憶總是不可信任的,而且證人通常是其他親人,人家不見得想出來作證,當然錄音也是可以的,有人以為錄音未經同意,老實說啦!其實,祇要錄音發生在自己身上與他人談話錄音,根本沒有侵害刑法第315條之1及通訊監察保護法的問題。就算講電話,電話裝設錄音設備,錄兩個人的電話內容,換言之,只要在我的地方,我的身上,即便是偷偷錄音,也沒有法律上問題,法律上有問題的是,就是錄音設備偷裝在別人處所,或是非屬於自己的處所,那就有侵害刑遙隱私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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