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加班費不要輕易放棄!

30 Sep, 2016

律師回答:

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就是要付,與正常工資一樣而且應該一起付,至於,如何計算加班費可點這個網站

 

法律規定內容為:

 

一、一般出勤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二、平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三、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四、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五、例假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但是有些偷吃步的雇主會與勞工約定補休方式來替代給加班費,但這種約定仍然不得排除勞動基法的適用,其實這種「現行勞工加班若選擇補休,常因年度終了未補休完遭作廢,權益受損」之類本身就是違法的,就算約定補休,何以有會有期限呢?有人將之約定排休解為拋棄加班費之說法,其實也是有問題,因為應該是勞工將加班費轉換成排休,沒有休當然仍有然有加班費不補休也可以換成加班工資。但是現實的問題就是勞工常常怕若去主張權益,會遭雇主白眼而影響勞雇關係,其實雇主可以換一個想法,休息是為了讓勞工勞動力回復,也是一種投資,不要有再阻止勞工放假休息之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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