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問題-勞工在公司內談話真得要小心!

01 Nov, 2016

律師回答:

常見的問題,業務人員因業務獎金問題與主管發生衝突,後來有一名同事假裝關心他與主管,這位當事人傻傻不知輕重就講出主管壞話,甚至說出案件的過程,不用說後來這位同事的錄音,成為主管提告誹謗或侵權行為的證據。這類關於職務內談話絕非自由,這案件涉及公開與否或合理評論。而洩密員工與僱主通常會簽有保密契約,而該契約條款並無任何違反法規,而應失效之情事,故該保密契約為有效。洩密員工應受契約拘束,履行契約內容。洩密員工違反雙方保密契約之約定,即可依保密契約之規定,予以求償。

 

涉及法律上爭議,此類洩密行為,除民法上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另涉及營業秘密法及刑法第三百十七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者,則有刑法之適用,因此,雇主與員工在勞動契約中若未簽定保密之約款,則員工竊取營業秘密並予洩漏,並不適用第三百十七條。另外,第三百十八條之一與之二,基本上是針對電腦犯罪的情形來加以處理的。其內容如下,第三百十八條之一,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三百十八條之二,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談話內容涉及秘密的部分,公司事情儘量不要講給外人聽,尤其在寫署保密切結或協議的時候,通常會涉及妨害秘密的罪責,這時候有二件:第一,是洩密是否有正當理由,如大統或味全,或者勞資糾紛時,這時候洩密有正理由。第二,我們洩露資訊是否為刑法保障的秘密,如業務秘密、國防或公務秘密均是,通常秘密有二個屬性,第一個是不是每個人或大多人都知道,公司通常已採取保密的措施(外在性質),第二個這個秘密具有經濟、國防或公務價值(內在性質),因此如果沒有採取保密措施或每個人都知道的資訊,甚至沒有任何價值的資訊。

 

上帝我們一個嘴吧,二個耳朵,用意應該教我們少說多聽,公開講話或發表文章真是要小心,如果可能涉及秘密或他人名譽,還是請法律專業人員研究一下,比較容易不違法。蓋公司關於客戶資料或其他資料,為確保員工不致洩露,建議除了要採取保護措施,也必須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作為日後求償之依據,相對於,員工離職時,除了錢的問題要算清楚,如保密、競業禁止等契約終止後義務也是要釐清,免得日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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