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釐清後,談和解比較快?

12 Nov, 2016

律師回答:

常見案例事實,A在路口為了變換車道,放慢車速並打了右轉燈,回頭注意後方有無來車後不到3秒就被B撞上,等1個月後,警察研判A因為未注意後方來車而違規,因此B拒絕賠償A?

 

車禍發生後,簡單來說就是開始談和解,畢竟雙方都可以了解對方不是故意的,事故很少是單方的錯,通常雙方或多或少都有錯,這就是肇事的主因或抑或次因問題,即使是對方的錯,我方也要取得相關相關事證,免得對於事故過程都各說各說,因此車禍責任釐清成為一件和解前很重要的事情。

 

關於車禍責任釐清,即是在作肇事原因研判,首先應在路權方面先進行研究,再來就是肇責比例。相關路權方面,除交通法規外,另以相關事證取得部分,在車輛行車發生事故時,往往涉及雙方過失責任歸屬問題,常須專業單位鑑定該駕駛人是否具有過失及過失比例為何?如以台北市為例,在台北市車禍發生30日後,可以向交通警察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表上有記載肇事原因,可以供雙方當事人參考。當事人對該研判表所研析之肇事事實及責任歸屬等問題認為有疑問,可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或於訴訟中請求法院移送鑑定委員會鑑定。。

 

雖然鑑定委員會於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時,依法其處理程序如下:1、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2、必要時得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構)提供資料。3、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並得視案情需要邀請現場目擊證人等人員列席。但事實上,所有車禍證據無法由當事人自行重建,而鑑定委員無錄影畫面,便是憑藉警方製作筆錄或談話記錄作為判斷依據,根本無重建之能力,因此事故時便需作好事證保全,如發生事故當下,便需與對方交談並錄音,再需就附近監視器或行車記錄畫面,以及相關證人進行搜證,否則所謂鑑定或覆議不可能發生作用!鑑定結果並非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法官或檢察官必須依其他事證(例如證人的證述)來判斷被告是否有過失,而不全盤採用鑑定意見。但是在和解過程中鑑定仍然十分重要,畢竟這是最方便且便宜的方式,可以簡單判斷責任歸屬。

 

而鑑定結果會有幾種情形,如「肇事主因及肇事次因」、「完全肇事原因及無肇事原因」、「各為(同為)肇事原因」。還有一種是號誌爭議無法判別肇事原因,常見是有一方闖紅燈,而現場無監視錄影器,雙方無行車記錄器,亦無其它可以佐證的人物證既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主次因各應分攤多少責任,以產險公司以及民間私下的習慣,也就是約定俗成。主次因可不可以用八二、六四來分攤肇事責任呢?只要雙方談好都可以,但這二種情形可能都有一方不服氣,所以實務上還是以七三分攤主次因肇事責任最常見,這時候再談如何賠償時,就可以考量責任多寡,合理分配損失,免得有人故意否認自己責任,要求對方全額賠償,以致無法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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