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釐清後,談和解比較快?
問題摘要:
在車禍後,雙方通常會進行和解,並需要釐清責任歸屬。這涉及到對車禍原因的研判和責任比例的確定。在進行責任釐清時,除了參考交通法規外,還需要考慮到事故當時的情況和相關證據。例如,在台北市,當事人可以向交通警察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了解肇事原因。如果對警方的判定有疑問,則可以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然而,在進行鑑定時,可能會遇到證據不足或無法準確判斷肇事原因的情況。這時候,往往需要透過和解協商來分配責任,通常是根據約定俗成或相關法律規定來決定責任比例。在實務上,最常見的是將責任按照七三分攤,但具體分配還要根據案情具體分析。雙方需要合理地協商賠償事宜,以避免無法和解。
律師回答:
常見案例事實,當事人在路口為了變換車道,放慢車速並打了右轉燈,回頭注意後方有無來車後不到3秒就被其他車輛撞上,等1個月後,警察研判當事人因為未注意後方來車而違規,因此其他車輛拒絕賠償當事人?
車禍發生後,簡單來說就是開始談和解,畢竟雙方都可以了解對方不是故意的,事故很少是單方的錯,通常雙方或多或少都有錯,這就是肇事的主因或抑或次因問題,即使是對方的錯,我方也要取得相關相關事證,免得對於事故過程都各說各說,因此車禍責任釐清成為一件和解前很重要的事情。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被認為因未注意後方來車而違規,導致對方車輛拒絕賠償,這樣的處理確實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不公。然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即使警察的初步研判給出了這樣的結果,當事人仍有權利對此結果提出異議,並可以申請更深入的鑑定或覆議來確認事故的真正責任歸屬。
解決步驟
保全及收集證據:
當事人應積極收集任何可能的證據,包括目擊者證詞、監控錄像、行車記錄儀數據等,以支持自己的立場。
在任何可能導致損害賠償的事件中,詳細記錄事故情況、損害狀況和任何相關的證據將對後續的法律過程非常重要。考慮聘請律師或向法律顧問求助,特別是在涉及可能的法律訴訟或復雜的責任爭議時。及早與自己的車險公司聯繫,了解保險條款中對此類事故的覆蓋範圍,並按照保險公司的指導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證據。
索取警察報告:
首先,當事人應當向警察正式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及事故報告,了解警方對事故的具體描述和肇事責任的判定依據。
關於車禍責任釐清,即是在作肇事原因研判,首先應在路權方面先進行研究,再來就是肇責比例。相關路權方面,除交通法規外,另以相關事證取得部分,在車輛行車發生事故時,往往涉及雙方過失責任歸屬問題,常須專業單位鑑定該駕駛人是否具有過失及過失比例為何?如以台北市為例,在台北市車禍發生30日後,可以向交通警察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表上有記載肇事原因,可以供雙方當事人參考。
申請事故鑑定:
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警方的研判,可以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進行專業的事故鑑定。鑑定過程中可能涉及對現場狀況、車輛損壞情況和駕駛行為等的詳細分析。
當事人對該研判表所研析之肇事事實及責任歸屬等問題認為有疑問,可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或於訴訟中請求法院移送鑑定委員會鑑定。。
雖然鑑定委員會於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時,依法其處理程序如下:1、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2、必要時得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構)提供資料。3、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並得視案情需要邀請現場目擊證人等人員列席。
但事實上,所有車禍證據無法由當事人自行重建,而鑑定委員無錄影畫面,便是憑藉警方製作筆錄或談話記錄作為判斷依據,根本無重建之能力,因此事故時便需作好事證保全,如發生事故當下,便需與對方交談並錄音,再需就附近監視器或行車記錄畫面,以及相關證人進行搜證,否則所謂鑑定或覆議不可能發生作用!鑑定結果並非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法官或檢察官必須依其他事證(例如證人的證述)來判斷被告是否有過失,而不全盤採用鑑定意見。但是在和解過程中鑑定仍然十分重要,畢竟這是最方便且便宜的方式,可以簡單判斷責任歸屬。
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1項)。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第2項)。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第3項)。」係以公平、誠信原則為法理基礎,分配損害之風險承擔比例,且債務人除得對被害人為與有過失之抗辯外,亦得以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按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與有過失,只須其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即屬相當。不問賠償義務人應負故意、過失或無過失責任,均有該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而鑑定結果會有幾種情形,如「肇事主因及肇事次因」、「完全肇事原因及無肇事原因」、「各為(同為)肇事原因」。還有一種是號誌爭議無法判別肇事原因,常見是有一方闖紅燈,而現場無監視錄影器,雙方無行車記錄器,亦無其它可以佐證的人物證既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主次因各應分攤多少責任,以產險公司以及民間私下的習慣,也就是約定俗成。
主次因可不可以用八二、六四來分攤肇事責任呢?只要雙方談好都可以,但這二種情形可能都有一方不服氣,所以實務上還是以七三分攤主次因肇事責任最常見,這時候再談如何賠償時,就可以考量責任多寡,合理分配損失,免得有人故意否認自己責任,要求對方全額賠償,以致無法談和解。
民法第217條確實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即在處理損害賠償問題時,不僅考慮行為人的責任,還需考慮被害人自身的過失程度。這個條款的設計旨在實現公平正義,確保賠償責任的分配更符合實際情況。
被害人的過失:如果被害人的行為有助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即使他們是受害者,法院也有權減輕或免除賠償人的責任。這不僅限於損害的發生,也包括損害擴大的情形。
在評估賠償責任時,必須全面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被害人或其代理人、使用人的行為。如果他們有任何可以預見並防止損害的機會卻未采取行動,這可以作為減輕或免除賠償人責任的理由。此條款的適用不限於具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即便在無過失責任的情況下,如果被害人有過失,仍可適用此條規定。
特別是在交通事故情形中,不僅考慮行為人的責任,還要考慮被害人的行為是否合理,是否有可能預見和避免損害。在有了足夠的證據和鑑定結果後,再次與對方談判和解。如果對方堅持拒絕合理的賠償,則可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保持冷靜和專業的態度在與對方及警方溝通時至關重要。在整個過程中保持所有文檔、通訊錄和相關證據的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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