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法問題-車禍受傷求償,如何求償?

20 Nov, 2016

律師回答:

案例事實,如A在開車途中,遭對向車越過雙黃線超車導致車禍, A頭部嚴重腦震盪、手腳嚴重骨折,4年的汽車,原價80萬元,修理費預估40萬多,修好也沒原本的好開,而經濟價值亦可能嚴重減損,可能要換部新的。A因詢本所如何處理求償事宜?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及同法第196條分有訂有明文規定,因此就法律上,意外事故受害人所有損害在法律上皆依據請求賠償。無論身體受傷或是車子受損,被害人即可依據請求對方賠償。因此,被害人所受之「實際損失」皆能賠償,超過部分不得請求。被害人宜將車禍造成的一切損害逐項臚列,作成一份求償明細清單,再將各項費用單據檢附於賠償清單之後,以方便求償及調解。受害人實際上所有損害皆得獲得賠償,實務上端視其是否足以提出相關事證,如損害單據、診斷證明書之類,此部分受害人經本所協助搜集醫院就診記錄等傷勢的相關證明單據,並供法院判認休養費用及看護費用之相關單據,

 

一、喪葬費、醫療費,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扣除健保已支出部分。車禍事故後所需花費的自費藥物(非補充營養品),只要能證明是以直接治療此事故所導致的傷勢為目的,且有治療的事實,都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但民間療法,通常法院不認可,如參酌醫師法第1條、第28條之規定可知所謂醫療行為僅有取得醫師(即俗稱之西醫)或中醫師之資格,且領有醫師證書者,始得為之。而我國醫療院所甚為普及,醫療及復健設施亦稱完備,加以我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多年,大部分之醫療費用,健保多已支付,原告僅須支付部分負擔之費用,如原告不信任西醫,亦應選擇由中醫師治療。然原告選擇至推拿館進行所謂之傳統治療復健行為,係由整復員為國術損傷整復,並非由醫師所為之治療,其復未能舉證證明其至推拿館之整復行為為醫師所指示之醫療行為,即難認係因醫療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其請求此部分之醫療費用,即非有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可供參照)

 

二、工作損失,檢附減少收入相關證明,如薪資證明、醫師認定需休養期間的診斷證明。此部分即使雇主有給付工資亦得請求,此部分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553號所示:「原告係因系爭車禍導致頸椎受傷,而原告所受領治療期間無法工作之勞工保險薪資補償,係因勞工保險契約所致,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不因勞工保險給付,而減免被告等之賠償責任。」

 

三、看護費用:檢附需要看護相關證明,如醫師認定需看護或照顧期間的診斷證明,即使家人看護亦得請求,此部分可參見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按因親屬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上訴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即上訴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但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即被上訴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乃現今實務上所採之見解,亦較符公平正義原則。」求償近親看護應準備舉證的文件有,如看護證明、醫師認定須請看護期間的診斷證明。

 

四、精神賠償:需提收入、身分等資料,並說明所承受痛苦,基本附什麼都會受對方挑戰,所以基本還是以診斷證明書及類似案件的判決。失能殘障勞動力損失:檢附受害殘障等級之鑑定(勞保失能診斷),可求償至65歲。殘障增加支出:諸如義肢、看護費用等單單據,可求償到死亡為止。遺囑扶養費,檢附戶籍謄本。

 

五、汽車之實際修理費用,雖汽車之損害雖必須算入折舊,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但是可以透過本所建議下,除修理費用部分已減少折舊部分,另法院亦命加害人賠償經濟上貶價部分金錢。

 

六、營業損失:此部分在計程車及貨車司機常發生,因此關於營業損失的證明、每日營業損失金額的證明。(如:過去每月營收或納稅紀錄等…)均應提出,另外,維修工作單、結帳清單、統一發票等可為憑證),計程車駕駛職業工會出具「平均每月營業收入」,亦可計算該營業損失。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16號的民事判決中指出:「查系爭事故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後,上訴人已於105 年1 月13日將系爭車輛送往匯豐汽車基隆廠修繕,迄至同年月23日修繕完畢後,始由上訴人取回系爭車輛之情,為赫立號所不否認,並有匯豐汽車維修工作單、結帳清單、統一發票等附卷可查,則上訴人主張因系爭事故造成其受有3 日之營業損失之情,應屬可採。」

 

而除了跟加害人談判外,重大損害,就是其他就是跟保險理賠人員談判,值得注意是少數理賠人員為了避免行政作業上的麻煩,會透過一些話術刁難求償者,例如:各家公司都有上簽的機制,第一線理賠只要理賠超過一定額度(各家公司第一線理賠的權限不同),就需要呈報主管簽核。因此,理賠仍不理睬時,可以改向其主管聯繫說明狀況主張、或者直接提告。另外,可靠著一些談判的技巧,直接向提告過失傷害(俗稱的刑壓民)等逐步逼對方開始認真談。問題若非加害人而是保險公司,可要求加害人必要時可向自己的產險公司申訴該理賠人員,要求理賠人員若不改善理賠態度,則向金融評議中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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