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受傷求償,如何求償?
問題摘要:
民事侵權法的賠償責任規定,以及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如何進行求償的具體步驟和注意事項。侵害者不僅要賠償直接的醫療費用,還需對增加的生活需求(如看護費)負責。如毀損他人財產(例如汽車),需賠償其價值減少的部分。法院通常認可由合法醫師所提供的治療費用,包括西醫和中醫。自費藥物和治療只有在證明是針對事故傷害且必要時才能獲得賠償。民間療法或非傳統醫療通常不被接受,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必要性。工作損失可要求賠償,即便受害者已經從其他來源(如勞保)獲得補償。親屬提供的看護,即使無金錢交易,也可要求相當於職業護理的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通常需要更多證據支持,如醫療診斷證明痛苦和受苦程度。汽車修理費用應包括實際修理成本和由於事故導致的價值貶值。營業損失特別適用於自僱者如計程車司機,需要證明實際營業收入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案例事實,如在開車途中,遭對向車越過雙黃線超車導致車禍,頭部嚴重腦震盪、手腳嚴重骨折,4年的汽車,原價80萬元,修理費預估40萬多,修好也沒原本的好開,而經濟價值亦可能嚴重減損,可能要換部新的。因詢本所如何處理求償事宜?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及同法第196條分有訂有明文規定。
因此就法律上,意外事故受害人所有損害在法律上皆依據請求賠償。無論身體受傷或是車子受損,被害人即可依據請求對方賠償。因此,被害人所受之「實際損失」皆能賠償,超過部分不得請求。被害人宜將車禍造成的一切損害逐項臚列,作成一份求償明細清單,再將各項費用單據檢附於賠償清單之後,以方便求償及調解。受害人實際上所有損害皆得獲得賠償,實務上端視其是否足以提出相關事證,如損害單據、診斷證明書之類,此部分受害人經本所協助搜集醫院就診記錄等傷勢的相關證明單據,並供法院判認休養費用及看護費用之相關單據,
一、醫療費
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扣除健保已支出部分。車禍事故後所需花費的自費藥物(非補充營養品),只要能證明是以直接治療此事故所導致的傷勢為目的,且有治療的事實,都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但民間療法,通常法院不認可,如參酌醫師法第1條、第28條之規定可知所謂醫療行為僅有取得醫師(即俗稱之西醫)或中醫師之資格,且領有醫師證書者,始得為之。而我國醫療院所甚為普及,醫療及復健設施亦稱完備,加以我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多年,大部分之醫療費用,健保多已支付,原告僅須支付部分負擔之費用,如原告不信任西醫,亦應選擇由中醫師治療。然原告選擇至推拿館進行所謂之傳統治療復健行為,係由整復員為國術損傷整復,並非由醫師所為之治療,其復未能舉證證明其至推拿館之整復行為為醫師所指示之醫療行為,即難認係因醫療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其請求此部分之醫療費用,即非有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可供參照)
法院通常只承認由持有合法醫師資格的西醫或中醫師提供的治療費用。這包括所有傳統醫院和診所的治療費用,以及由合法醫師開具的處方藥費。受害者提交的醫療單據需要明確顯示醫療服務的提供者、服務日期、服務內容及費用。大多數醫療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覆蓋。受害者在求償時需扣除健保已支付的部分,只能請求未被健保覆蓋的自費部分。
非傳統醫療方法的限制, 如民間療法、推拿或其他非正統醫學治療,法院一般不承認其為必要的醫療費用,除非能提供充分證據表明這些治療是出於醫療必需且由合格醫師推薦。涉及非傳統治療的費用,如整骨、按摩等,需要額外的證據來證明其對於傷情恢復的直接必要性。非由合格醫師指示的治療,如個別推拿治療,其費用通常不被認為是必要的醫療開支,因此不予賠償。
二、工作損失
檢附減少收入相關證明,如薪資證明、醫師認定需休養期間的診斷證明。此部分即使雇主有給付工資亦得請求,此部分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553號所示:「原告係因系爭車禍導致頸椎受傷,而原告所受領治療期間無法工作之勞工保險薪資補償,係因勞工保險契約所致,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不因勞工保險給付,而減免被告等之賠償責任。」
三、看護費用
檢附需要看護相關證明,如醫師認定需看護或照顧期間的診斷證明,即使家人看護亦得請求,此部分可參見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按因親屬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上訴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即上訴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但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即被上訴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乃現今實務上所採之見解,亦較符公平正義原則。」求償近親看護應準備舉證的文件有,如看護證明、醫師認定須請看護期間的診斷證明。
四、精神賠償
需提收入、身分等資料,並說明所承受痛苦,基本附什麼都會受對方挑戰,所以基本還是以診斷證明書及類似案件的判決。失能殘障勞動力損失:檢附受害殘障等級之鑑定(勞保失能診斷),可求償至65歲。殘障增加支出:諸如義肢、看護費用等單單據,可求償到死亡為止。遺囑扶養費,檢附戶籍謄本。
五、汽車之實際修理費用
雖汽車之損害雖必須算入折舊,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但是可以透過本所建議下,除修理費用部分已減少折舊部分,另法院亦命加害人賠償經濟上貶價部分金錢。
六、營業損失
此部分在計程車及貨車司機常發生,因此關於營業損失的證明、每日營業損失金額的證明。(如:過去每月營收或納稅紀錄等…)均應提出,另外,維修工作單、結帳清單、統一發票等可為憑證),計程車駕駛職業工會出具「平均每月營業收入」,亦可計算該營業損失。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16號的民事判決中指出:「查系爭事故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後,上訴人已於105年1月13日將系爭車輛送往匯豐汽車基隆廠修繕,迄至同年月23日修繕完畢後,始由上訴人取回系爭車輛之情,為赫立號所不否認,並有匯豐汽車維修工作單、結帳清單、統一發票等附卷可查,則上訴人主張因系爭事故造成其受有3日之營業損失之情,應屬可採。」
至於,處理方式,而除了跟加害人談判外,重大損害,保險就格外重要。就是其他就是跟保險理賠人員談判,值得注意是少數理賠人員為了避免行政作業上的麻煩,會透過一些話術刁難求償者,例如:各家公司都有上簽的機制,第一線理賠只要理賠超過一定額度(各家公司第一線理賠的權限不同),就需要呈報主管簽核。
因此,理賠仍不理睬時,可以改向其主管聯繫說明狀況主張、或者直接提告。另外,可靠著一些談判的技巧,直接向提告過失傷害(俗稱的刑壓民)等逐步逼對方開始認真談。問題若非加害人而是保險公司,可要求加害人必要時可向自己的產險公司申訴該理賠人員,要求理賠人員若不改善理賠態度,則向金融評議中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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