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律師陪偵有什麼作用?-從刑事訴訟法體系看「陪偵」如何改變案件命運

07 Dec, 2016

問題摘要:

刑事案件真正決定走向的關鍵時刻,往往不在法院,而在偵查初期的警詢與檢察官訊問。被告在高度壓力、資訊不對等與程序不熟悉的情境下,一句話、一個反應,可能就成為日後起訴與定罪的基礎。刑事訴訟法透過第27條、第33條、第34條、第100-1條等規定,建構辯護權作為防禦核心,而「律師陪偵」正是這套制度落實於現實的關鍵節點。本文從法條體系、偵查實務與羈押程序切入,說明陪偵如何實質改變訊問結構、筆錄形成、證據能力與人身自由風險,並解析陪偵在程序正義中的真正價值。

 

律師回答:

「你覺得我這種案子,一定要請律師嗎?」這是一般人常見對於律師提出的問題。我們知道,相對於民事案件基本上委任律師後,幾乎可以由律師去開庭即可並由律師代替回答,對客戶而言,蠻省時省力的,又可以保護自己權利。

 

關於這個問題,在刑事程序中,多數人真正害怕的,並不是「最後會不會被判刑」,而是那一刻的無力感:坐在警局或偵查庭裡,面對穿著制服或袍服的國家權力代表,不知道該說什麼、不知道能不能不說、不知道一句話會帶來什麼後果。刑事訴訟法正是為處理這種結構性的不對等,才設計出「辯護權」這套制度,而「律師陪偵」正是辯護權最早、也最關鍵的落點。

 

刑事訴訟法第27條明文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這並非僅限於起訴後的審判階段,而是自「成為犯罪嫌疑人」那一刻起,防禦權即已展開。立法者在此傳達的核心訊息是:刑事程序不是從法院才開始,而是從第一次被國家詢問之時,就已經啟動。

 

然而,若辯護權僅停留在文字上,而無法實際進入偵查現場,這項權利就會淪為形式。正因如此,刑事訴訟法第34條進一步賦予辯護人接見權,並規定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接見「不得限制」,僅在時間上設有一小時的界線。這一小時,並不是禮貌性的會面,而是被告從「孤立無援」回到「程序主體」的轉折點。

 

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最大的差異,在於:即使委任律師,刑事被告仍必須親自面對國家權力。民事案件可以由律師代為出庭、陳述、攻防;刑事案件中,關於「事實」的核心陳述,仍然必須由被告本人完成。也正因如此,刑事案件的成敗,往往不在於卷宗有多厚,而在於被告「第一時間說什麼」。

 

實務上流傳的「案重初供」,正是這個現象的縮影。警詢筆錄通常是檢察官最早接觸到的資料,而檢察官在尚未形成完整心證之前,極容易受到初供內容的引導。即使後續被告翻供、補充或修正,心理上的「錨定效果」早已形成。換言之,第一次說出口的版本,往往成為整個案件的原型。

 

在這樣的結構下,陪偵的第一個核心功能,並不是「替你辯解」,而是在你開口之前,讓你知道「現在你站在哪裡」。偵訊前與律師的會面,並不是教你說謊,而是讓你理解:

你現在是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

你有沒有緘默權?

你現在說的話,會不會被當成自白?

這些問題,對一般人而言,往往是在事後才明白,但在刑事程序中,「事後」通常已經太遲。

 

但刑事案件,即使委任律師,當事人還是要親自出庭,常需要當事人出庭應訊,而當事人通常便是案件成敗的關鍵,而刑事案件被告於檢警訊問時,就「事實」層面的問題只能被告回答,被告一定要到場,通常就是律師在旁快速筆記訊問問題及被告的回答,然後口頭補充事實及法律上的意見,再加下事後再補充後書狀陳述。而在ㄧ般人在法律觀念不足與情緒緊蹦的情形下,律師陪同在刑案的檢警偵訊過程中,還是有相當大的實益的,有下列幾點:

 

其一,「偵訊前與當事人開會討論」,一般人基本上在偵訊前,多半有些行為會遭誤會涉有刑事案件,這時律師告知其應有的權利,並將自己所作一切全部告知律師,與律師一齊研擬可能會被問到的問題,並商討如何適當回答問題,協助發現事實真相,並與律師討論應如何回答,降低當事人精神壓力,緩解緊張情緒外,更能簡讓偵訊者更能瞭解當事人案件,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其二,「在偵訊對於不恰當的問題當場提出意見」,在訊問過程中,當事人常面對不妥適或誘導性的問題,律師可以與警方再度確認問題,而在檢察官面前,律師更可以明顯不當的問題時,適時提出異議,不過與其這樣,倒不當事前預作研判,使當事人決定是否拒絕回答。甚至,檢察官訊問時候,一個負責任的律師直接插嘴打斷問話,即使自己遭到責罵,但避免繼續惡化當事人地位,也是必要的。

 

三、「確定當事人是自由意志下的陳述」,當然現今被刑求、威逼等不正訊問可能性已經降低許多,當事人在場難免會有受到無形壓力或利誘的情況。律師通常可以與當事人直接溝通,避免不當之誘導訊問。更重要的是,使偵訊者得以收斂行為,避免不適當的方式。

 

四、「確認筆錄內容就是被告要表達的意思」,避免被告講ㄧ大堆內容,卻只挑其中幾句記明筆錄,明明是有利的陳述,卻被縮短為對於自己不利的說詞,這樣可能之後意思的解讀上會有些誤差。如果檢察官或警方問他:「如果你沒有這麼做,為什麼告訴人或被害人要這樣說?你確定?」像這種情況就可以立刻異議,請警方再確認一下問題,提醒當事人這祇是對方說法,不要自亂腳步,不注意的話,被告ㄧ不小心可能就亂回答,一旦記入筆錄,日後更改,難度甚高!

 

五、此外,若受訊問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遭受諭知交保候傳,律師得適時通知及協助親友辦理交保,若係遭裁定羈押禁見,更是僅有律師才能接見被告,即時予以掌握案情,及傳達親友關懷。

 

在偵查現場,當事人面對的不是一場對話,而是一個制度。這個制度的節奏、語言與邏輯,全部由追訴機關掌控。一般人進入這樣的空間時,往往會自然地產生「我要配合」、「我要說清楚」、「不要讓對方誤會」的心理,於是開始急於解釋、補充、修正,甚至為顯得誠懇而主動提供更多細節。然而,刑事程序並非日常對話,而是高度形式化的權力運作場域,一句「我那時候其實也有點生氣」,在生活語境中只是情緒描述,在偵查語境中卻可能被轉化為「具有犯意之表現」。

 

律師陪偵的第二個核心功能,正是在這個「語境轉換」的瞬間,為當事人建立一道防火牆。刑事訴訟法第98條明文規定,訊問被告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這條規定並非假設執法人員必然惡意,而是承認在權力高度不對等的情境中,即便出於效率或習慣,也可能逐步偏離正當程序。律師在場的意義,不在於製造對立,而在於形成一個「被看見」的環境,使訊問者自然收斂,回到法條所劃定的軌道。

 

更重要的是,陪偵並非僅在「發生不當」時才有價值,而是在「尚未發生之前」就產生結構性影響。當訊問者知道被告身旁坐著一位熟悉刑事程序的專業者,問題的設計、語氣的選擇、節奏的掌控,會自然轉向較為中性與可被檢驗的形式。這並不是因為害怕律師,而是因為整個場域已轉變為「可被審查」的狀態。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要求訊問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其制度精神正是讓偵查過程可被回溯、可被質疑,而律師在場,正是這種可被回溯性的第一道保證。

 

陪偵的第三個功能,體現在「筆錄形成」這個關鍵節點。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被告對犯罪的自白、不利陳述,以及有利事實與證明方法,均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條文看似中性,實務運作卻極為關鍵。因為筆錄不是逐字稿,而是由訊問者「轉寫」當事人的語言。在這個轉寫過程中,語氣會被壓縮、背景會被刪除、前後脈絡會被簡化,最終留下的,是一段「法律化」的敘述。

 

沒有律師在場時,被告往往直到筆錄列印完成,才第一次看到自己「說什麼」。此時若發現語意被改變、前後文被切斷、甚至關鍵的有利陳述被省略,心理上已處於疲勞與壓力交織的狀態,很容易選擇妥協。律師在場,則可以在訊問過程中即時比對、提醒、要求補充,使「筆錄」真正回到「陳述紀錄」的性質,而非成為單向塑形的工具。

 

實務上最常見的風險,是被告在說明整體背景時,夾雜對自己有利與不利的內容,但筆錄卻僅擷取其中不利片段。例如,被告陳述:「我當時確實提高音量,但只是因為對方一直打斷我,我沒有要威脅他。」若筆錄僅留下「被告表示其當時提高音量質問對方」,而刪除後段的否定意圖,整段陳述的性質即發生根本變化。這種風險,只有在專業者同步監看時,才容易被即時修正。

 

陪偵的第四個價值,出現在「人身自由風險」浮現之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以下,構成羈押制度的核心。是否羈押,取決於「犯罪嫌疑重大」與「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等風險判斷。這些判斷,並非純粹基於客觀事證,而高度依賴被告的態度、供述內容與整體印象。在羈押審查中,檢察官與法官往往會從「被告是否誠實」、「是否配合」、「供述是否前後一致」來推論風險。

 

沒有律師陪同的被告,常在無意中陷入兩難:一方面擔心沉默會被解讀為「態度不佳」,另一方面又害怕說錯話造成更嚴重後果,於是勉強回答、反覆修正,反而製造「供述不穩定」的印象。律師在場,可以協助被告在「沉默」與「陳述」之間,做出策略性選擇,並在羈押庭上,將被告的選擇轉化為法律上可理解的防禦立場,而非單純的態度評價。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三項更要求,羈押所依據的事實與證據,原則上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這意味著,只有在律師在場時,被告才能真正「知道國家為何要關你」,並據以準備答辯。第107條、第110條關於撤銷羈押與具保停止羈押的規定,也都以辯護人為主要程序行使者。換言之,在「會不會被關」這個最具體的風險上,陪偵不是心理支持,而是直接關係到人身自由的法律機制。

 

而律師在場的費用怎麼算呢?

 一般都是按小時計費,而且警察局作筆錄往往非常的久,所以依照按小時計費的話,通常兩萬到三萬甚至更高的費用是跑不掉。也有一種計費方式是整個偵查程序委任律師,包含製作筆錄,那價錢就更高,因為是包含整個程序委任,通常五萬到十萬都有可能,但是就不會再用時間計費。

 

偵查中的陪偵有時候狀況很臨時,除被告受到通知到警局這種情況外,許多重罪被告要陪偵通常伴隨搜索及逮捕,憲法、刑事訴訟法中都有相關的程序的規定,偵查中檢警共用24小時,24小時內要訊問完將被告送到法院,法院要決定是否羈押,如果不羈押,通常會命提供擔保金,也就是交保,因此一旦被告受到逮捕,通常都很臨時,這個程序就會顯得急迫。也因為情況如此的緊急,因此律師接到確定要委任的訊息後,其實就和消防隊員救火一樣,必須要馬上整裝出發,將法袍、委任狀、及其他必要的物品準備好,立即趕往被告所在的位置(可能在警局或是地檢署),立即與被告會面討論案情,並且掌握狀況,參與陪偵以及去法院幫被告答辯,請求交保,因此,基本所有律師都會事前收費,沒有收費前,絕不會成立委任關係。當然,到底要不要請律師,要屬個人自由,但是要請律師,就應該信任並與律師充份討論,以保障自己權益。

 

從制度整體來看,律師陪偵的作用,並不是讓被告「佔便宜」,而是讓刑事訴訟法所設計的權利,真正進入現實。辯護權若僅存在於起訴後的審判階段,對多數案件而言已經太晚;因為案件的敘事框架、證據方向與風險評估,往往在偵查初期就已定型。陪偵的價值,正是在「故事尚未寫完」之前,讓被告不再只是被描述的對象,而成為程序中的一個主體。

 

是否一定要請律師,當然屬於個人選擇。但必須理解的是:刑事程序從來不是中性的環境,它天然地偏向權力的一方。律師陪偵的意義,不在於保證無罪,而在於確保:在國家要決定你命運之前,你至少有一個人,站在你身旁,確保你不是在不知情、不對等、不被理解的情況下,走進那個結論。

 

-刑事-刑訴-總則-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辯護人-被告之訊問-被告之羈押-搜索及扣押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條=刑事訴訟法第34條=刑事訴訟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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