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問題-如何判斷律師是否有認真處理我的案件?

25 Feb, 2017

律師回答:

當事人遇到被檢察官起訴或對方提告到法院時,大多是不知所失措,此時選擇花錢請律師辯護或代理訴訟,協助訴訟程序,便是常見解決方式。有些人誤以為找了律師,一切都交給律師處理就好了,自己就可以獲得清白,這是錯誤且危險的想法。

 

畢竟律師很多,不是每一個都好,有些律師受委任之後,沒有詳細看卷證資料,開庭時卻漫天胡扯,當然,對律師在法庭「慷慨激昂」的表演雖然一時感到大快人心,但對實際的案情並沒有幫助,這種律師真得是自己想要的嗎?

 

當事人都想找個認真、負責的律師來為自己辯護,然而哪些律師是認真、負責的好律師呢?是學歷高的?是會說故事的?還是臉書上總是寫著「正義」、「人權」或正妹型男,或通常講的有趣故事的律師呢?雖然要這些不代表就是不認真,厲害律師,一般人沒辦法判斷,但認真總是有個客觀標準?

 

當然有認真辯護的律師,也有鬼混律師,這個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界等行內人最清楚,但很少有人會公開推薦或批評,畢竟沒有人想得罪人,非法律專業的一般民眾根本無法在數千位律師中判斷該委任哪一位律師?就算查了法源或司法院案件判決查詢後,委任之後當事人也很難判斷這位律師有在認真還是在鬼混,而律師倫理的規範,多半是在預防律師有不當行為,有時受到處罰也不代表律師不認真,甚至過份認真,過度幫當事人處理事情反而受到懲戒也是常見的情形。

 

我們認為,基本上有下列方式可以判斷律師是否認真辦案:

 

一、律師應說明起訴書或起訴狀事實、法條及證據,好的開始是成功的前決要件

 

說穿了,案件處理最重要的是,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絕對不是法律是怎麼規定的而已。訴訟勝敗最重要的常不是法律怎麼規定,在訴訟法及法官訴訟指揮權所形成的訴訟程序遊戲規則下,法官或檢察官(刑事偵查中)相信你說的才是事實,法官或檢察官並非從事發一開始就是在旁邊看著你們事情發展的人,不管法律怎麼規定,只要不能藉由法庭遊戲規則,讓法官信你說的才是事實,敗訴的機會就很大了。

 

真的有律師連起訴書、對方起訴書或書狀都沒看就去開庭!檢察官起訴書或民事起訴狀的事實及法律是法院審理的範圍,律師答辯或準備前至少應詳細閱讀起訴書或起訴狀的內容,當事人可以律師說明起訴書或起訴狀及相關法條,哪些正確?哪些不正確?哪些事實可能起訴書或起訴狀沒寫,但是隨著案情,法院也會一併審理或對方也要提出相關事證請求追加?起訴書或起訴狀事實法院若肯認,可能還會有什麼其他的法律效果,應該也請律師一併說明,而因應策略是什麼?

 

二、請律師詳細說明證據的內容及我方反擊及因應方式,律師就是當事人的好軍師

 

在刑事或民事案件,法院審理時不一定會限縮在起訴書上列的證據,其他重要的證據,仍可能在開庭後經檢察官(公訴人)或對方律師聲請列為證據。因此,在刑事訴訟,檢察官負有開示所有事證義務,一定要在律師閱卷後方能確知檢察官的起訴內容,而律師原則上應將卷內的證據都印回來(除非不要的偵查行業作業資料),節省一些影印費而漏印重要證據,恐怕得不償失。而民事訴訟。對方沒有義務公開所有事證,而一個認真律師應該協助當事人研判對方可能的證據是什麼,進而提前作準備。

 

基本上,刑事案件,在律師閱卷後,律師應該讓當事人逐項看證據的內容,每一個證據的內容是什麼?研判哪一些證據可能有問題?證人或被告之前說了什麼話?這樣才知道檢察官起訴的證據是什麼,預先作為抗辯的準備。

 

另外律師要確認當事人或其他證人在警察局及檢察署製作的筆錄是否正確,若不正確,應請律師處理,於訴訟中提出抗辯。在民事訴訟,對方可能一開始不願提出所有事證,因此有經驗的律師會要求當事人自行試想對方可能會有的事證,預先作好攻擊防禦方式之伏筆。

 

三、律師應該向當事人解析案件及法院實務操作,沒有人希望律師訴訟新人

 

在了解案件證據的內容之後,律師應解析這個案件證據是否充足?法院對於類似的案件會怎麼處理?有利及不利的證據是什麼?有什麼事實的爭執?案件中有什麼法律問題的爭議?法院的意見可能是什麼?開庭時法官可能會問什麼問題?有什麼證據可以再調查?要傳什麼證人來問?要證明什麼事情?應該提出什麼證據供法院參考?有沒有和被害人或對造和解的機會?和解的條件怎麼才合理?律師詳細和當事人討論這些事項,才能對案件全面掌握,沒有這種能力,當事人花錢也是花心酸的。

 

其次,就是傳證人的庭,這時候『問』功力很重要,我方證人如何經由詰問過程,重現我方的主張,才是重點,對於敵方證人如何攻擊及斷章取義,讓對方證人顯得很不重要或自相矛盾,甚至取得對我方有利的證詞,也是一個很難的問題。我相信這是所有律師,一輩子的重要命題,但是透過充份準備才能展現律師能力。

 

四、律師書狀就是基本功,書狀應該先請當事人過目,並說服當事人才是好律師

 

書狀是我國現行訴訟重要的文件,法官經常根據書狀內容進行審判,所以寫不好狀件的律師就是無能的律師。

 

律師應與當事人溝通要提出什麼書狀,如答辯狀、聲請調查證據狀等等,書狀的內容要寫什麼,當事人也應與律師詳細溝通。書狀的內容如果比較多,律師在開庭前幾天就把書狀送出去,法院才能在開庭前先看過,這個要看法院而定。

 

書狀的內容應最好先請當事人確認是不是正確,律師寫的內容可能和當事人想要表達的意思有出入,這個時候律師要負有修改之義務,畢竟律師是為當事人說話的,基本要依當事人意思為依歸,但對於當事人唯唯諾諾也不是好律師,因為當事人就是不懂才找律師,而律師不敢作決定,拿當事人來作

 

五、律師應作好每次開庭前的準備,能好好準備律師才是好律師

 

在開庭前,律師要向當事人說明法院開庭的進行方式,使當事人可以事先瞭解可以降低踏進法庭時的陌生及恐懼感。案件往往不是開一次庭就結束,中間可能會傳證人或鑑定人來詰問,或是調查其他證據資料,律師每次開庭前最好再次閱覽以前開庭的筆錄及新出現的證據,律師應隨時與當事人溝通這些證據對於案件有什麼影響,哪些證據對不利?哪些證據有利?這樣才能掌握案件審理的節奏。律師討論答辯方向及內容,最好完整地以書狀向法院說明,並以口頭補充,但其實也要看狀況,有時候口頭說明,若比較可能發生爭執,事前以書狀為之,較為妥當。

 

當然也有人看電視看太多,以為律師工作主要是開庭辯論,以華麗的言詞打敗對方,其實勝負通常在開庭前就決定了,了不起的律師在開庭前對於案件發展過程早就預作準備,計劃好再動手,關鍵證據拿到手,比千言萬語更有用。一般開庭,律師主要工作不是「說」,最重要的「聽」及「看」法官或檢察官的神情及用語,最能力的律師才能看出法官或檢察官的內心,判斷不為人知心證,或重新調整策略,或準備跟當事人解釋敗訴結果,準備敗訴後收場也是很重要的,有時候敗中求勝,逼對方和解,才是重點!

 

六、律師說明判決書的內容,能好好檢討勝負的律師才是認真的律師

 

刑事或民事案件判決後,若當事人對於判決滿意,律師也要說明判決書,使當事人了解案情,但若有意上訴,律師更應說明判決書的內容,從主文、事實及理由詳細說明,並指出判決書哪些部分正確?哪些部分不正確?不正確的理由是什麼?上訴的理由應該針對哪些部分?最後,最重要的一點,當事人若要上訴,律師當然在上訴期間內提上訴!找不到當事人原則上也先上訴再說,遲誤上訴期間的案子可不是沒有發生過的。上訴事後可以撤回,所以上訴總是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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