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問題-我收到通知書或傳票,怎麼辦?

06 Oct, 2017

律師回答:

司法機關(法院或檢察署)通常二種情況下可能會發開庭通知書或傳票給你,一就是涉及法院案件而為當事人或參加人(就是這個案成敗跟參加人權益有關),所以要開庭通知您參與程序,另一就是證人必須到庭說明,每個人都有當證人之義務,都有為協助司法機關發現事實之真相,作證為國民應盡之義務(雖依法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金額有限),理論上,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刑事案件得拘提之。

 

基本上民事案件證人沒有拘提之問題,最多罰鍰之可能,民事證人理論上比較可以自行選擇,但是還是有壓力,無論如何,證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機關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依法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上收到通知書或傳票,首應先要了解的是

 

一、了解案件內容 

 

刑事傳票上會寫到,如「詐欺」、「竊盜」、「侵占」、「背信」或「偽造文書」等等,民事傳票有時會記載案由,但是最多的情況是當事人事前跟證人說明,瞭解案由有助於事先準備回答(答辯)的方向。電話給書記官(雖然不一會講),也可以請律師研判。

 

二、了解自己在案件中的關係,如被列為「證人」或是「被告」

 

如果是列為證人的話,暫時還不用擔心,可能是要你去說明一些你知道的事實,但無關於你自己犯罪或案情,不過也要小心,有可能法官或檢察官、民事當事人問一問,認為你有犯罪事實或其他涉及本案事實,就把你列為被告(這當然可看具體個案);如果一開始就被列為被告傳喚,那你就要好好準備訴訟或偵查程序!證人無請律師到場之權利,但證人有時因本身利益與案件相關,但是事前最好找律師問一下,免得證人作證後,反而惹不必要之糾紛。

 

三、看清楚應報到的地點時間,決定是否要去

 

免得沒去的話,刑事可能會被拘提,民事可能會處罰,因為經檢察官、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在刑案檢察官、法院得直接核發拘票抓人來問,所以除非有策略性考量,所以請不要心存僥倖而不去報到喔!民事案件,這時候就可以考量是否不去,或是否拒絕證言!但報到時要記得帶身份證去。

 

四、地檢署或法院裡開庭的狀況

 

基本上偵查庭裡會有一位檢察官、一位書記官,檢察官負責問話,書記官負責打筆錄,法院通常會有法官、兩造當事人及書記官、庭務員之類,其他主要如法警,則在旁邊戒護。刑案,原則上法官、檢察官會先問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證字號、聯絡電話等等基本人別事項,然後在刑事案件告知被告所涉嫌的罪名、你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聘請律師、可以請求調查有利於自己之證據等等權利,即使有律師,法官會也直接問當事人是否認罪(有時檢察官問完被告也會問當事人是否認罪),然後再問不認罪或答辯的理由。民事案件,當事人部分就直接參與,法官會直接問案情,有律師在場會問律師,除了有必要,不會問當事人,通常由訴之聲明開始,並由主張或答辯事實暨理由,最後再問調查證據事項。

 

證人除了人別訊問外,另外會詢問及告知證人有無拒絕具結或證言之情形。刑事案件,在偵查中,由檢察官自行發問,最後再問告訴人(如果有在場)表達意見(如要再問什麼問題),檢察官會視情況再問。

 

在審理時,無論是刑事或民事案件,即是由程序的主導者決定方式,而在民事案件法官有較大的權利,如法官可以決定誰先問,法官也可以決定自己先問,再由傳訊者先問,另一方補充發問,但刑事程序就是由傳者先問,如檢察官或律師,原則上當事人問完後,再由法官補充問(但是法官也可以隨時問)。

 

至於,問話方式原則上係採一問一答,但是我國是要求連續問答,不是英美常見的僅是回答是或否,法官、檢察官、當事人問一個問題,你回答之後,書記官打在筆錄上,直到所有問題問完為止,最後筆錄製作完成會列印出來前或後讓你看一次,律師在場,要看律師是被告、原告或告訴人委託,決定律師是否注意是否內容跟證人、被告所述一致,若有不符之處,律師、證人可以立即向法官、檢察官反應,請求修改。基本上,法院、檢察官問完問題就會讓你回去(會問是否要領證人旅費),至於還會不會傳喚不一定,就要回去等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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