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詞彙-平衡報導

06 Feb, 2019

說明:

所謂「平衡報導」之意義?媒體應為適度之平衡報導,即對於公共利益相關之議題,予以正反或意見不同之雙方公平、相同機會的報導,使各方意見得以表達而平衡傳播,使大眾基於理性做自我合理判斷,以增進民主社會知性、理性多元性之進步。但平衡報導非謂對於涉於私德且於公共利益無關之傳聞,只要佐以部分對於第三人之訪談,即可以聳動之標題及未經證實之內容加以報導,致事實扭曲而損害他人。若任何媒體僅附上對於第三人之簡單訪談,即可隨意以不堪之文字、內容加諸於任何人而為報導,使全民陷於其私德隨時有被任意報導攻訐之危險,自非所謂媒體新聞自由或人民知的權利,所應受保障之範疇。故報導內容與事實真相有背離之虞,甚或在真相如何尚未清楚時,必須讓報導所涉之關係人,有機會澄清,表達意見,並平衡報導。基此對於有爭議事件,應明示消息來源,同時報導各方不同說詞及觀點,力求平衡,免於偏頗。若媒體記者在報導時,已確知其所報導者並非真實,卻仍予以報導,或忽視不顧其真假而恣意予以刊登之情形下,則已違真實陳述、衡平報導之原則規範,而該當於實質惡意。倘因此侵害被報導人之名譽,造成被報導人名譽受有損害,仍該當於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條: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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