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詞彙-適用/類推適用/準用

02 Jan, 2016

說明:

法律條文就其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之規定,常引用其他之法條之規定,此於法學方法上稱為「引用性法條」。引用性法條之功能,就立法技術之觀點言,在於避免二種性質相類似之事項重複繁瑣為相同之規定,或避免掛一漏萬之規定。因此,法規中常就其中重要之事項予以規定,而另就此事項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另適用或準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按適用係指完全依照法律之規定而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也就是法律明定關於某一事項之規定,直用於某一事項。如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上開規定,即就災害防救法未規定事項,或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另有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明定完全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而類推適用則為論理解釋之一種,係對於法律無明文直接規定之事項,而另擇其關於類似事項之法律規定,以為適用,亦可稱為類推解釋,相當於我國舊例之比附援引;而類推解釋(適用)於法學方法論上係廣大法律條文適用之範圍,因此亦為廣義擴張解釋之一種。

 

所謂類推適用,乃案件事實與法定案型類似性之認定,而將法定案型之規定效果比附援引到法無明文的系爭案件,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以填補法律漏洞,符合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另準用本質上亦為類推適用之一種,但與類推適用不同者則為前者係法律有明文之規定,而後者則法律並未有明文之規定。按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加以適用,為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以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倘無法律漏洞,自不生類推適用而補充之問題。又所謂之法律漏洞,乃指違反法律規範計劃、意旨的不完整性,法律所未規定者,並非當然構成法律漏洞,端視其是否違反法律規範意旨、計劃及立法者之是否有意沉默而定。次按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限制房屋租金之規定,應僅限於城巿地方供住宅用之房屋,始有其適用,至非供居住之營業用房屋並不涵攝在內,此觀該條項立法本旨側重「防止房屋所有權人乘機哄抬租金,造成城巿居住問題」及同法第三編第三章「房屋及基地租用」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均就「城巿住宅用房屋」設其規範暨該條項蘊含摒除「城巿營業用房屋」在外之「隱藏性法律漏洞」有以「目的性限縮解釋」補充必要自明。且該條項所稱之「城巿地方」,亦祗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內之全部土地而言,參酌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及土地稅法第八條之規定益為灼然。查原審既認定系爭土地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非城市地方土地,其與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之「城市地方」顯有不符,自難比附援引該條項而為適用,乃原審逕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而為類推適用,已有未合(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相關法條:

民法第98條規定: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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