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詞彙-損益相抵

03 Jan, 2016

說明:

所謂「損益相抵」之意義?損益相抵,指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例如計程車遭竊,被害人固得請求營業上的損失,但應扣除該車毋庸供營業用所節省的費用。

 

此即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為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故同一事實,一方使債權人受有損害,一方又使債權人受有利益者,應於所受之損害內,扣抵所受之利益,必其損益相抵之結果尚有損害,自應由債務人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7年滬上字第73號)。

 

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兩者間原則上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最高法院著有68年度台上字第42號判例可資參照。

 

相關法條:

民法第216-1條規定: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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