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詞彙-債權債務相對性/債之關係相對性

29 Aug, 2016

說明:

所謂「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之意義?按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06號、18年上字第1422號、19年上字第382號、40年臺上字第1241號、43年臺上字第99號判例意旨參照),參諸上開判例,基於債權債務相對性原則,債權人以外之人自無基於契約對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之餘地。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債權債務原係特定人間之關係,故依據契約應負償還義務之當事人,斷不容以他人欠款亦未清償為詞,對於債權人抗辯;又債權為對於特定人之權利,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不能向債務人以外之人請求給付(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七一八號及十八年上字第一九五三號判例可資參照),此即係學說上所謂「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

 

相關法條:

民法第199條規定: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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