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詞彙-判決不備理由

11 Dec, 2017

說明:

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而其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自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是法院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之一,上級審發現下級審有此一情形,自應廢棄該判決之一部或全部。蓋按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所明定,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所斟酌調查證據之結果,其內容如何,與應證事實之關聯如何,以及取捨之原因如何,如未記明於判決,即屬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原審雖謂綜合上開案情研判,認張○傑過失責任比例為十分之三,高雄市政府及訴外人○○公司應共負過失責任比例為十分之七(高雄市政府過失責任比例為十分之四,訴外人○○公司為十分之三)。但並未就調查如何之資料,認定該三方應負上開比例之過失責任,說明其心證之理由,自有未合。又原審援引本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九八七號判例意旨,認為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惟未就上訴人張朝傑之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若干,詳查審酌,遽逕依八十六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制定之基本工資,每月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為計算其喪失勞動能力損失之標準,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66號判決可資參照)。

 

判決不備理由者當然違背法令,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係指依法應記載於判決理由內之事項不予記載,或記載不完備者而言,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上段之當然解釋;而有罪之判決書,對於上訴人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復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所明訂,故有罪判決書對於上訴人有利之證據,如不加以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非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2號刑事判決)。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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